关于王XX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意见
发布日期:2012-08-31 作者:乔军翔律师
我叫王XX,男,生于1959年5月17日,汉族,村民,住扶风县建和乡三线村线上组。
我于2012年7月23日被贵院诊断为:心律失常,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2012年8月14日住院治疗,15日对我行心内电生理检查后进行射频消融术。在手术过程中,根治病灶器管时,将我心脏部位正常器管损坏,且无法修正,恢复,在我生命极度垂危时,当即就给我安装了临时性心脏起搏器,8月20日,给我置入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用以维持生命。
贵院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行为与我目前的损伤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贵院手术给我造成的损害程度,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2项规定:“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医疗事故。损伤导致我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必须依赖心脏功能器具生存,最低应为四级伤残。基于上述事实和事故、伤残等级,我愿以《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与贵院协商,一次性对本事故予以处理,具体由贵院承担费用的意见如下:
一、医疗费:将我在贵院所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予以承担。
二、误工费:暂定为三年,即39043元×3年=117129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以30元计算。
四、陪护费:暂定为一年,即39043元×1年=39043元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四级伤残,即:5028元×30年×70%=105588元。
六、残疾用具费:将我配置的心脏起搏器及此后的更换(包括电池)的全部费用予以承担。
七、营养费:按一年计算,每天20元,即:365天×20元=7300元。
八、交通费:500元
九、住宿费:凭据支付(按2人计算)。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3年×4496元=13488元
合计赔偿金额:283048元
不包括上列三、九项费用。
由于我身体极度虚弱,行动不便,与贵院医疗事故争议协商处理特授权我妻张X及乔军翔律师予以办理。
患者:王XX
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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