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确认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纠纷案【学习札记14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47

发布日期:2012-09-0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认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纠纷案【学习札记14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47

无锡市南长区某业主委员会诉无锡市某房产公司等确认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规划部门确定为物业管理用房的房屋作为商业用房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被依法撤消后,该房屋名义上虽属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商,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实质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规划设计为物业管理用房的房屋作为商业用房出售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是标的物必须为依法可转让之物,如果标的物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财产,则转让行为无效,不能成立善意取得,受让者可以向转让者求偿。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期,总第20辑,法律出版社  20127月第1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