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纠纷案【学习札记14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47
发布日期:2012-09-0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认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纠纷案【学习札记14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47
无锡市南长区某业主委员会诉无锡市某房产公司等确认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规划部门确定为物业管理用房的房屋作为商业用房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被依法撤消后,该房屋名义上虽属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商,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实质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规划设计为物业管理用房的房屋作为商业用房出售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是标的物必须为依法可转让之物,如果标的物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财产,则转让行为无效,不能成立善意取得,受让者可以向转让者求偿。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期,总第20辑,法律出版社 2012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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