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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与违约金的计算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

发布日期:2012-09-0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与违约金的计算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81 -----原某钢铁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买卖合同已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内容,承揽合同则以提供劳务为内容。本案《购销合同》对于钢坯的型号、数量和质量做了明确约定,但并不要求某公司必须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组织生产。当事人对于钢坯的型号和质量确有明确约定,但该型号和质量的钢坯也并非只有某公司才能生产。因此本案合同关系并不是以某公司提供特定劳务为内容的承揽合同,只是约定的付款和提货方式有异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但不足以影响合同的性质。
《购销合同》对于钢坯的型号、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有明确约定,明确约定了包产保价、先款后货的结算方式,双方当事人均未切实履行合同,天择公司未足额付款是《购销合同》没有得到切实履行的根本原因。《购销合同》约定以“总合同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当事人关于买卖钢坯总量的约定存有6—10吨的幅度,天择公司支付6万吨钢坯的货款就已经切实履行了其合同义务,故意以6万钢坯总货款的5%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妥。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54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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