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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备案(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本指南仅适用于非重大投资项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 
条  件
拟进行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招标发包的,已编制了招标文件;其中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须经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监理招标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
1、招标文件应当尽量采用我局制订的最新版本的示范文本(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和交易服务网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栏目中下载)。招标人应当填写示范文本中所有预留的空白栏,对示范文本变更或增减部分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明确规定为不予受理、无效标、废标情形的所有否决条款,除在招标文件主文本中的相应位置载明外,还必须另外单独章节,予以集中载明,并同样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此提醒投标人关注,并方便评标委员会评标。该单独章节的投标文件否决条款与招标文件主文本不一致的,以单独章节的投标文件否决条款为准。
3、招标公告中关于资格预审、投标报名条件的设置、合格投标申请人的确定、投标人数量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符合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 〕86 号)和第17期《招投标指引》的有关规定。
4、招标文件系告知性备案,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我局事后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有权责令招标人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招标人自行承担。
申请材料
1、招标文件(包括单独成册的投标文件否决条款、补充条款、工程量清单、答疑纪要等招标文件的所有组成部分):拟通过评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工程,需提交电子招标文件1份,书面招标文件至少2份;无须提交电子招标文件的,需提交书面招标文件至少3份。
2、资格预审文件。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可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www.szjsjy.com.cn)的“下载专区”中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重大项目在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37-38号窗口,其他在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三楼大厅。
决定机关
市建设局
程  序
第一步: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提交招标文件备案;
第二步:领回加盖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专用章的招标文件(业务办理中心窗口留存书面件1份、电子件1份,无须提供电子件的留存书面件2份)。
时  限
即到即办,进入绿色通道的工程优先办理。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招标文件;按规定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63条第3款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25条规定,招标人未办理有关备案、报告、批准、确认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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