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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辩诉交易,被告人得以缓刑从轻处罚.

发布日期:2012-09-05    作者:成启峰律师
2010年11月23日,张某(化名)涉嫌盗窃罪被捕,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笔者依法受当事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卷宗表明,本案发生于1998年12月14日,而审判却在2011年1月25日,时隔12年之久,这在我国刑事诉讼史上极其罕见。从证据材料上可以看出,侦查机关自1999年9月29日对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至2000年9月28日,期限届满解除后,未作任何处理手段,案件不了了之,谁之过错,不言自明。公安侦查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后,既未移送起诉,又未撤销案件,程序上严重错误。如果当时已作结案,现在又移诉、审判,那么侦查起诉的程序严重错误,又将造成司法上的尴尬局面。
而本案盗窃数额高达44100元,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盗窍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个人盗窍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据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此,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之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协议,受害人也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笔者为避免司法审判之尴尬局面,主动与公诉人提出适用辩诉交易,并向法庭提出尝试适用辩诉交易意见,建议对对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不上诉也不申诉,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并采纳了辩护人辩诉交易的意见,于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作出(2011)崇刑初字第019号刑事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公诉人未抗诉,被害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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