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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教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胜诉辩点

发布日期:2012-09-05    作者:成启峰律师
劳动教养人员提前释放,有三条途径: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和行政诉讼。前两条途径更多的不是与法律有关,本文试图就行政诉讼胜诉辩点,与大家共享。
   一、劳动教养决定没有法律根据,违反宪法。
   基于劳动教养对于人身自由进行严重限制和剥夺的制裁措施的本质,劳动教养只能由法律设定,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法律根据只能是法律——狭义上的法律。劳动教养具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之名。《宪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制裁必须以法律——狭义上的法律——为依据,但是劳动教养却没有法律依据。
   二、不符合劳动教养对象规定
   劳动教养的对象是否包括农村人员?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企业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上述关于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也就是说对农村人员不适用劳动教养!本案中X某是家居农村的农民,且非流窜作案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适用劳动教养的对象。
   三、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X某处以行政拘留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就X某以同一违法事实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属于重复处理,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司法原则。因此,Y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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