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工伤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员工发生工伤后如何应对二

发布日期:2012-09-05    作者:110网律师
在东莞,员工发生工伤后如何应对
一、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二、工伤医疗终结后工伤待遇一览表
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元)
伤残津贴
(单位: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元)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单位:元)
   共  计
(单位:个月)
一级
27
90%社保支付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若解除劳动关系,则可按前项标准计发10年
15
42
二级
25
85%社保支付
14
39
三级
23
80%社保支付
13
36
四级
21
75%社保支付
12
33
五级
18
70%用人单位支付
50
      10
       78
六级
16
60%用人单位支付
40
8
       64
七级
13

25
6
44
八级
11

15
4
30
九级
9

8
2
19
十级
7

4
1
12

   项       目               
             
计发基数
计发标准
       支付方式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1-10级
社保支付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本人工资

1-10级

社保支付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

5-10级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由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1-6级

1-4级由社保支付;5-6级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支付
丧葬补肋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社保支付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 20倍。以2010年数据计算,约为382180元。
社保支付


   生活护理费
  
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生活护理一级
60%
社保支付
生活护理二级
50%
生活护理三级
40%
生活护理四级
30%
怃恤金(工亡职工家属享受待遇)
本人工资
配偶
40%
社保支付
其他亲属
30%
孤寡老人、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