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亡者酒后未戴头盔且无证驾驶 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发布日期:2012-09-10 作者:李海英律师
本案中,因宋某死亡产生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其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无区别,张某提出的要求保险公司优先赔偿其精神损害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才是案件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此案中,张某有权要求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因其子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免除了被告的精神损害赔偿义务,所以张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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