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上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农村居民标准和城镇居民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2-09-11    作者:李萃律师
上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农村居民标准和城镇居民认定标准:

一、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可以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项目。
二、对于虽然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工作、学习、生活、经商、居住一年以上的受害人,如果其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的受害人,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有关费用:
1、国营农场的居民;
2、在城镇从事工作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
3、居住在城镇,到农村承包企业的人员;
4、担任城镇企业经理、董事或者管理人员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不论该企业的所在地在农村或者城镇;或者居住在农村,在企业有固定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
5、农村土地被征用,依靠政府补助和务工收入生活的人员或者农村居民的土地被依法收回,依靠补偿收入以及打工生活的人员;
6、在城镇从事工、商业活动一年以上的人员;
7、虽然到城镇从事工商业活动时间不满一年,但其提供的劳动合同或者根据生活经验可以判断受害人在城镇工作不会低于一年的人员;
8、其他难以认定为农村居民的人员。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齐志龙律师
天津和平区
何娟律师
吉林吉林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