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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申请追加抚养费一方如何提交“孩子实际生活需要的证据”?

发布日期:2012-09-11    作者:潘熙律师
离婚后,申请追加抚养费一方如何提交“孩子实际生活需要的证据”?
父母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是以子女的实际需要为基础,综合考量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父母双方的支付能力;在子女抚养费变更纠纷中,原定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是要求变更的主要理由,因此,孩子实际生活需要的证据在抚养费案件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那么,这方面的证据怎么收集呢?
1、花销明细
1)生活费:衣食住行;
2)学费、学校餐费、课外活动班费、乐器学费、保险费等,可以提供各种单据及学校证明;
3)陪练费、考级费、演出费、探亲旅游费、学校组织的外地或出境考察费、家教费、课外书籍费、各项管理费;
4)以后设计孩子的各项教育支出,包括学费、赞助费、择校费、兴趣爱好的培养、医疗费等,如有超出部分,理应凭实际支出单据由不抚养方按比例支付,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该明细可作为离婚案件申请抚养费数额计算递交的直观材料,可附相关证据。
2、学杂费收据
学杂费收据用于证明子女开销,该类证据一般用于追加抚养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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