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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之争成为当今离婚诉讼的焦点

发布日期:2012-09-12    作者:杨振夏律师
孩子抚养权之争成为当今离婚诉讼的焦点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按语:
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涉及的子女抚养权问题,成为案件争诉的焦点和难点。许多朋友也经常向本律师咨询此类问题。特别是女方因为达到快速离婚目的、经济困难、再婚的目的,在协议或者诉讼过程中,往往轻率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后随着年龄、收入等的改变,无论在情感还是在生活方面,都对孩子不停地想念和牵挂,想夺回对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如果不存在:一、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等法定事由,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请求。特别是部分离异妇女在没有聘请专业律师,擅自向法院起诉,因不懂得证据的搜集与质证,被法院驳回起诉,而痛苦不堪。律师杨振夏为离异妈妈不再心痛,现将有关抚养权的相关法律与司法实践整理如下,仅供朋友们在维权时,作为参考。
      一、《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子女抚养问题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规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若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相似,可考虑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情况,对10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发生分歧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
 三、律师杨振夏(河南【南阳市】青剑律师事务所)的建议。如果当事人在协商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上达不成协议,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前,应当尽可能聘请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尽可能多接触、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尽可能改正自己身上可能存在的不良习惯的;寻找一份固定且收入尚可的工作等。最后,律师杨振夏在此,特别嘱咐朋友们结婚后,要相互尊重、相互沟通、相互关心,不要因鸡毛蒜皮没小事,轻易离婚、避免造成内心深处的伤痛;即便是离婚,特别是离异妈妈不要轻易放弃孩子的抚养权,避免后悔莫及。再次,在此希望男同志尊重女性、尊重天下的母亲,特别要尊重天下离异的母亲。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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