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税收减免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
法律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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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抵税 |
申请材料 |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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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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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SB005纳税减免税费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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