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分期给付义务可申请全额执行
发布日期:2012-09-13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分歧】
原告能否就调解协议中的全部货款229200元申请执行?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在2009年7月、8月、9月的每月最后一天前各还4万元给原告,2009年10月的最后一天前还49200元给原告,余款6万元在2010年6月1日前还清。现被告在7月底未支付4万元,原告只能申请执行被告支付4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在7月底未履行第一次4万元的付款义务,原告可以就全部货款229200申请强制执行。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民事调解书,既是原、被告双方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证明,也是当事人遵照执行的根据。被告在2009年7月底前没有还款,是违反了民事调解书中的行为,原告就此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未有异议。但被告的这种违约行为,对还款期限为2009年8月、9月、10月和2010年6月1日的义务而言,被告已经以他的行为表明,在履行期限到来前,将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原告可以就全部货款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不允许原告就全部货款申请强制执行,让其坐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来救济,被告有可能隐藏、转移财产,等到法院执行时,被告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既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法院的法律文书。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被告在7月底未履行第一次4万元的付款义务,原告可以就全部货款229200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规] 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民事调解书,既是原、被告双方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证明,也是当事人遵照执行的根据。被告在2009年7月底前没有还款,是违反了民事调解书中的行为,原告就此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未有异议。但被告的这种违约行为,对还款期限为2009年8月、9月、10月和2010年6月1日的义务而言,被告已经以他的行为表明,在履行期限到来前,将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原告可以就全部货款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不允许原告就全部货款申请强制执行,让其坐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来救济,被告有可能隐藏、转移财产,等到法院执行时,被告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既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法院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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