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应主动审查保证期间
发布日期:2012-09-14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该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因为保证期间是否届满是保证人的抗辩权,保证期间不属于除斥期间的范畴,保证期间届满时实体权利并不当然消灭。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因为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故保证期间应该属于除斥期间的范畴。而根据民法一般理论,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则实体权利当然消灭。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在此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保证期间不同于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若不行使权利的,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它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允许当事人约定。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权人依据保证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属于请求权,而非形成权,而且,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首先由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这也与形成权以法律规定为原则,以当事人约定为例外的体例不同。故不能简单的认为保证期间就属于除斥期间的范畴。
其次,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故根据该规定,法院不应当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
综上所述,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若保证人未提出保证期间届满的抗辩,法院不能也不应主动释明或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已届满。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法院不应该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因为保证期间是否届满是保证人的抗辩权,保证期间不属于除斥期间的范畴,保证期间届满时实体权利并不当然消灭。
[相关法规] 所谓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若不行使权利的,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权人依据保证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属于请求权,而非形成权,而且,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首先由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这也与形成权以法律规定为原则,以当事人约定为例外的体例不同。故不能简单的认为保证期间就属于除斥期间的范畴。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相关法律问题
- 法院能冻结民工工资保证金吗 1个回答10
- 请问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投案自首的与平时主动投案自首的,法院在量刑情 3个回答0
- 请问我能依据他的保证到法院告他吗? 1个回答0
- qq炫舞中奖是真的吗?不汇保证金就会向法院起诉我吗? 1个回答20
- 一审法院主动提出一审程序是否合法 6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合同风险防控的六类60个要点
- 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 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 家具厂被判三倍赔偿
- 如何让守约方完胜!
- 消极履约只会增加自身违约成本,成为对方解约的出口!
-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续签租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雷同投标划不来,赔了保证金又失信誉!
- 婚前安置房的赠予能否撤销?
- 认证机构回复的电子邮件,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本诉和反诉均获得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托人获得完全胜诉。
- 买了私教课程不想继续上了,能否要求经营者将剩余课程费用全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