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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英贪污受贿案

发布日期:2012-09-18    作者:柴建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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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制办主站 发布时间: 2010-12-14 10:18 阅读次数:

李培英贪污受贿案 (2009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9]第5期出版)     被告人李培英,男,1950年10月8日出生,原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曾任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副总经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集团公司总裁,曾兼任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首都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2月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被告人李培英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一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月30日立案侦查,2008年7月15日侦查终结。其间,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008年7月1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了李培英有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2008年8月1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分别于2008年9月15日、11月30日两次各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并分别于2008年9月30日和12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2008年12月22日,案件再次移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8年12月24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培英犯罪事实如下:     一、贪污罪     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李培英利用担任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集团公司总裁(总经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借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和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北京北广联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理财之机,先后三次私自转走理财款累计人民币8250万元,并采取降低理财利率、固定收益,多列亏空等手段做平账处理,使该款项完全脱离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和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而由其个人使用或者实际控制。     1.2000年9月,被告人李培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要求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裁王祯琦从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和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给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理财资金中转出人民币4000万元,私自决定投资成立北京海问创业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由自己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2年末至2003年初,李培英对该人民币4000万元做了平账处理。该款在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账证上没有记载,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也无人知道,由李培英实际控制。     2.1998年7月至2001年6月间,被告人李培英在深圳一辉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麦炳辉(另案处理)陪同下,先后14次到澳门赌场赌博,共输掉3300万港元,其中麦炳辉为其垫付赌债2950万港元。2000年8月,李培英擅自指使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褚瑞增、北京首都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崔民权将公款人民币1500万元转至深圳市一辉实业有限公司,用于偿还李培英赌博所欠赌债。2001年4月麦炳辉向李培英催要赌债,李培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王祯琦从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和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给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理财资金中,私自转走人民币3500万元到深圳市一辉实业有限公司,用于偿还上述1500万元公款及麦炳辉为其垫付的其他赌债。2002年末至2003年初,李培英将该人民币3500万元做了平账处理。     3.1998年上半年,李培英与其弟弟李济杉(曾用名李培科)、北京民航保安器材公司总经理姚建闽、兰州黄河企业股份公司(该公司系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王雁元商定,借用北京首都机场商贸公司的名义,由李济杉、姚建闽、王雁元共同出资人民币750万元购买兰州黄河企业股份公司股权。后因与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发生股权纠纷,该款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为避免李济杉、姚建闽、王雁元遭受损失,2000年8月李培英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王祯琦从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和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给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理财资金中转出人民币750万元给予三人。2002年末至2003年初,李培英将该人民币750万元做了平账处理。     二、受贿罪     被告人李培英在担任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副总经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裁、总经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首都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于1995年1月至2003年11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陈小平、麦炳辉、北京北广联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等六人和单位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61.44万元。     1.被告人李培英在担任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副总经理期间,于1994年7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深圳市经济协作发展公司总经理陈小平的请托,安排首都机场财务处为其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为此,李培英于1995年1月收受陈小平所送的人民币30万元。     2.被告人李培英在担任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裁期间,于1999年3月至2000年7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深圳市一辉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麦炳辉的请托,为其公司提供人民币3.4亿元贷款担保、拆借资金人民币7500万元。为此,李培英于1999年3、4月份和2000年7月,索取、非法收受麦炳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86万元。     3.被告人李培英担任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集团公司总裁(总经理)和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于2000年8、9月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和建的请托,为其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拆借资金人民币60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提供了帮助。为此,李培英于2003年3月,收受胡和建通过香港汇丰银行个人账户汇到其子李庆美国银行账户的10万美元。     4.被告人李培英在担任北京首都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于2002年4月至2003年11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卓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覃辉的请托,安排首都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其公司拆借了资金人民币6.3亿元。为此,李培英于2002年上半年至2003年11月,索取、非法收受覃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67.68万元。     5.被告人李培英在担任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集团公司总裁(总经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于2002年春节至2003年6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香港繁荣集团董事长蔡汉德的请托,为其提供资金人民币9.5亿元用于房地产开发、归还欠款、收购北京信通大厦等。为此,李培英于2002年春节期间至2003年6月份,索取、非法收受蔡汉德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34.24万元。     6.被告人李培英在担任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集团公司总裁和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北京北广联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政的请托,安排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和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理财共计人民币15亿元。为此,李培英于2002年11月收受该公司所送中国银行长城卡一张,李培英用此卡个人实际消费人民币32.88万元。     2009年1月2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培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82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李培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661.4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培英犯贪污罪、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培英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况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贪污赃款已经全部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李培英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情节,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虽然有近亲属代为退缴受贿赃款的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严惩。     2009年2月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李培英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追缴在案的被告人李培英犯罪所得人民币10894.7万元中的8250万元发还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余款2644.7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2009年2月19日,李培英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2009年3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法庭,发表了维持原判的检察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期间,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鉴于上诉人李培英二审期间提供了揭发多人犯罪的线索,2009年5月5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建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延期审理本案,并于同年2009年6月3日建议恢复审理。     二审法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李培英及其辩护人所提“李培英有自首、立功表现,且已退赔全部涉案赃款,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李培英在二审期间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经查不能构成立功。     2009年7月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2009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培英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有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2009年8月7日,被告人李培英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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