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经济法精讲:临时建设用地
发布日期:2012-0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临时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临时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2.临时建设用地的限制。土地管理法对临时建设用地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
(1)必须按照临时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3)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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