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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发布日期:2012-09-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1.复议申请人的权利

  (1) 申请复议权

  (2) 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3) 申请回避权

  (4) 撤回复议申请权

  (5) 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6) 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复议申请人的义务

  (1) 在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安排

  (2) 复议申请人应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

  (3)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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