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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

发布日期:2012-09-2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29(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29
----中国某铝业公司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河南某铝业有限公司、河南某铝业有限公司其他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某铝业公司主张过权利,取决于20051022日河南工行与某公司郑州办事处在《河南商报》发布的债权转让和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是否公告了本案争议债权。
首先依法开展业务,,关于贷款行名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其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之间的合并属于法人内部行为,最终承受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其次,关于保证方式问题。仅以公告中两个保证人名称的排列方式不能推定其为连带共同保证。再次,关于币种问题。某铝业公司对提供担保的事实及保证数额并无异议,也承认其未履行保证责任,而河南工行与某公司郑州办事处在《河南商报》发布联合公告的行为,是积极追讨欠款的措施。某铝业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还为某公司在河南某行营业部或某行提供有其他借款的担保。
二、根据本院法函【20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根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底4条第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曾单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本案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该日开始计算。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19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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