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具有办理贷款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
发布日期:2012-09-2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摘要】
企业之间通过具有办理贷款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而形成的借贷关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保护。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170--173页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金融机构与法人之间的借款,贷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区分 合同公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银行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对借款合同的影响 合同公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一后,受让人行使债权不应仅限于其受让债权实际支付的对价;非金融机构无权享有收取贷款利息的权利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企业改制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分析与处理 合同公司担保破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属于一级法人的银行是支行分行的上级机构,可以处分支行分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企业之间以项目投资等为名、收取固定利润的合同,其实质为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确定执行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后果由债务人承受;为追回贷款支付的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