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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09-25    作者:徐涛律师
 原告:徐

  被告:沈

  被告:付

  沈与付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198912月,沈为学开汽车,由付出面,向徐借款3500元。19919月,沈和付由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3500元债务由沈负责偿还。此后,徐多次向沈、付二人催要欠款,该二人互相推诿。付称,我与沈离婚时,债务3500元,法院已判决由沈负责偿还,对此欠款,我无偿还义务。沈称,此钱是我学开车用了,但不是我直接借的,这笔钱只能由付直接向我要。19931月,原告徐向审理沈、付离婚案的同一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沈立即偿还欠款,并偿付利息。该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追加付为共同被告。


[案情分析]   「评析」

  我们认为,原审法院在本案中追加付为共同被告,并判令付3500元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不妥。对本案被告主体的确认和判决,应以19919月法院对沈和付离婚判决为依据。该判决结果,在准许沈与付离婚的同时,判决3500元债务由沈负责偿还。因此,应由沈一人承担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共同债务的法定责任。付与沈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对原共同债务已被依法免除还债义务,连带责任已不存在。本案判决由付负连带偿还责任,等于对前沈与付离婚案判决中关于债务偿还责任决定的变更,此种变更方法不妥,不符合法定程序。

  如果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原离婚判决中关于债务负担的判决有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通过再审程序重新解决债务负担问题。




[案情结果]   「审判」

  受诉法院认为,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外债为共同债务,双方均有义务负责偿还。虽在离婚时法院判决该项债务由沈负责偿还,但付仍负有连带责任。故判决:被告沈偿还原告徐欠款3500元(本判决生效后30天内付清);被告付负连带责任。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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