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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怎么定罪,有什么依据?

发布日期:2012-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法律咨询:

我朋友因受贿被抓,,听说他主动交代了10万左右,可核实到的只有三万,现在分局要家属上交赃款十万,是合法的吗?交赃款数量是怎么定的,有什么依据没有?量刑是按什么标准来定的?

律师解答:

先不要去交那些赃款,毕竟现在这案件具体的受贿数额还未确定,如果你交的话,相关的部门可能会反向思维认定你有受贿那么多,到时就说不清楚。

相关法律知识:

受贿罪的基本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①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②斡旋受贿。如《刑法》第38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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