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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周立谈老年人再婚财产纠纷

发布日期:2012-09-27    作者:110网律师
安阳律师周立谈老年人再婚财产纠纷
                            ----2011年3月30日安阳电台社会与法栏目稿件
【案情介绍】62岁的王婆婆和贺爷爷是黄昏恋的再婚夫妻。2005年,王婆婆住进贺爷爷家里。贺爷爷20109月过世,黄昏恋的老伴走了,孤独的王婆婆失去依靠后,又当了被告———告她的是她的继子女,要求她搬家。
贺家子女称,其父早在2007年就立下遗嘱,由他们3个子女共同继承房屋。贺爷爷还请了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律师见证书》。2008年,贺爷爷又立下赠与合同,约定将此前遗嘱涉及的房屋赠与3个子女,自己不再拥有所有权。该赠与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后,房屋也过户到3个子女名下。
【本案要点】
一、       王婆婆与贺爷爷于2005年登记结婚;
二、       贺爷爷在2007年立下遗嘱,由3个子女继承房屋;
三、       2008年立赠与合同,赠与子女经公证后办理了过户手续。
主持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十一五期间,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持续增长,到2010年达1.74亿,约占总人口的12.78%,而且以年平均3.2%的速度增长,我国已成为典型的未富先老的老年型社会。各种原因形成的老年单身,带来了人之常情的黄昏恋。单身老人再婚后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今天,我们就来共同关注一起有关再婚家庭财产纠纷的案例。好的,我们有请本期栏目的嘉宾周立律师,周律师好。
周立: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好!
主持人:周律师,在点评案例之前您能不能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老年人再婚的特点。
周立:好的,许多黄昏恋远没有世人认为的那样浪漫。夫妻双双白头偕老,仅仅是良好祝愿而已,还有很多老人因种种原因失去了自己的伴侣,所谓少来夫妻老来伴,老年丧偶带来无尽的伤痛会给老人以沉重的打击,严重影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婚姻自由不只属于年轻人,老年人也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然而,传统观念的束缚,使得丧偶的中老年羞于再恋爱成家。冲破重重阻碍结合到一起吧,又要过子女这道关。大多数子女担心单身老人的重组会导致财产的分割,增加子女的赡养负担等等,使得老年人再婚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结婚。
主持人:经过周律师的讲解,我们对老年人再婚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回到本案,王婆婆面临被赶出家门的境遇,是什么原因造成今天这种局面呢?
周立; 中老年再婚,一般都有一些财产和金钱。结合后,二人的财产与金钱的处理,是一个很敏感而现实的问题。王婆婆由于对婚后生活估计不足以及法律知识的缺失,导致出现问题后措手不及,如果他们婚前签一份协议,就会有效避免现在的尴尬局面,至少不会丧失最起码的居住权。
主持人:贺爷爷的房屋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吗?他是否有权单方赠与自己的子女呢?
周立: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贺爷爷的房屋属婚前财产,不属于两人共同财产,他当然有权处置。另外,最高院的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的两位老人既没有约定,在作出遗嘱和赠与时又没有提及,才使王婆婆面临被继子女扫地出门的境地,等于在伤口上又撒了一把盐。
主持人:还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周律师,贺爷爷为什么要先立遗嘱,后来又通过赠与合同赠与3个子女,这中间有什么区别吗?
周立: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其中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如果贺爷爷未留有遗嘱,那么婚前财产作为遗产范围,应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这就是所谓的法定继承。该继承权并不取决于其是否是“原配”夫妻,也不取决于其晚年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所以王婆婆对贺爷爷婚前财产拥有和子女平等的继承权。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这也是贺爷爷立遗嘱的原因,但遗嘱存在撤销和变更。也许怕节外生枝吧,才通过公证赠与合同来过户给3个子女。等于说贺爷爷在生前把财产分割完毕,就不会产生房屋遗产继承问题了。
主持人:哦,原来是这么回事啊!那么,贺爷爷的3个子女对王婆婆有赡养义务吗?
周立:王婆婆与贺爷爷再婚时,她的3个继子女早已成年,双方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所以3个继子女对王婆婆不需要尽赡养义务。
主持人;那么,法院最后究竟有没有支持贺爷爷子女的诉讼请求呢,我们请周律师为我们揭晓法院的判决结果。
周立:好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是贺爷爷与其原配妻子的共同财产。贺爷爷立下房屋继承遗嘱和赠与合同,合法有效。王婆婆只是因为再婚关系住进那套房屋,她不享有该房的所有权。法庭还调查到,王婆婆不但有自己的房屋,还有4个成年子女可以赡养她,每月还有1200元的养老金,生活和居住问题都能够得到保障。法院最后判决,王婆婆在判决生效后60天内搬家,将房屋返还给3个继子女。
主持人:周律师,经过今天的案例,我们切实了解了单身老人再婚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等相关问题,在节目的最后,您能不能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给大家一些法律建议呢?
周立:好的,正在经历再婚的老人,在对自己房屋等财产处理上,多少都对各自子女存有私心。为避免扯皮,可以通过婚前财产约定财产公证等法律手段加以解决,老人要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事先通过协议约定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以及子女协调问题。比如,针对老人和子女的担心,再婚老人就可约定婚前的财产为个人所有,婚后的退休金等财产为两人共有。采取此类办法时,应注意在协议中明确各自名下的财产种类、范围和归属,财产的名称应当确保准确,避免将来执行协议时产生异议。另外,还应约定一旦一方去世,另一方的生活安排等等。这样,才能避免以后产生的纠纷,拥有更加幸福美满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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