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书(有期限)
发布日期:2012-09-28 作者:110网律师
合同编号:
发包方:xx市xx区xx乡 村(委会) 村民组(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宣城市xx区xx乡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由甲、乙双方公开协商,现甲方将其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承包给乙方使用,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林地情况:
地名、位置:
四至:
(具体四至见附后的图纸)
面积:暂定 (准确面积以林业部门实测的数据为准)
二、承包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包期满后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三、承包林地的用途:
农、林业投资生产;生态旅游等农林业用途。
四、权利义务:
1、甲方须确保其从事实和法律上均享有发包权,并保证其他任何主体不对发包林地享有对乙方造成影响的任何权利。发包林地涉及本合同生效前的原有债务及争议纠纷由甲方承担和负责解决。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一切便利条件,保护乙方资产、人员不受侵害;保障乙方的投资建设、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3、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发包林地上乙方不需要的一切地上附着物和林木清除干净(达到乙方使用土地的目的)并将林地交付乙方。
4、乙方有权无偿使用承包林地上原有的基础设施和设备;有权在附近水源处无偿取水;有权向外排水;有权无偿使用附近及周边的道路;有权接通电源并按电力公司规定的价格使用电源,甲方应予以协助。
5、国家、地方对乙方从事农、林业给与的补贴、优惠等利益由乙方享有,在乙方申请时,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
6、乙方享有自主开发建设权、自主劳动用工权、自主生产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考虑将部分劳务交由甲方承揽)
7、在承包期限内,乙方有权依法对承包林地进行流转,但须用于农、林业用途或生态旅游。
8、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将林权证等证书办理到乙方名下。
9、乙方为了农、林业生产经营需要,有权在挖取地上植物时无偿附带取土(土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10、乙方享有以期限内的林地使用权、地上农林植物、地上其他附着物抵押、融资的权利,甲方不得干涉并予以协助。
11、乙方为了投资建设、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在承包林地内建设房屋、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安装设备,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12、本合同到期后乙方如没有继续承包,对林地上的植物、建设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乙方可以自行取走,也可协议变卖给甲方或其他承包人,如达不成协议的,乙方可凭依法评估价格转让给甲方,甲方不得无理拒绝。乙方对不再需要的,可无偿留给甲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13、乙方应按约定支付承包费,甲方应按约定交付林地。
14、乙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将承包林地用于本合同约定之外的非农建设。
15、承包林地如被国家、地方征用或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甲方所有,被征用或征收部分的林地的承包合同予以解除。
16、在承包期限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无权解除本合同。
五、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
承包费每年每亩 元,甲方的本合同 年承包费共计人民币 元(¥ 元),于 一次性支付完毕。本合同承包费已包含林地上遗留的林木、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价款。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
2、本合同未到期,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须另向乙方承担乙方已付承包费5倍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本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的第1条不享有发包权或发包权有瑕疵对乙方造成影响的,甲方须另向乙方承担乙方已付承包费5倍的违约金。
4、甲方违反本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的第3条不按时交付林地的,须另向乙方承担逾期人民币100元/天的违约金。
5、甲方及其村民违反本合同约定,干涉、阻挠、侵害乙方投资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公安等机关追究甲方及其村民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甲方及其村民的刑事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一式五份,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宣城市xx区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xx区林业局及 林业站备案各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批准方: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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