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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接收男方巨额彩礼后悔婚,法院判其返还全部彩礼

发布日期:2012-09-2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张明为了自己心爱的姑娘,那可是下了血本,为求婚竟出天价“彩礼”。项链、手链、戒指、耳坠全是黄金的。有了这些还不行,张民由给自己心爱的女友转账60万。订婚当天,又给了女方贾雪父母二个红包,每个红包2万元。
然而,姻缘终究不是买卖,是通过财物所买不来,换不来的。张民跟贾雪订婚后,交往还不到三个月,贾雪就提出与张民分手。“分手就分手,可我给的钱你得一分不少还给我”,张明说。
【法院审理】
张明在于贾雪和家人协商多次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为了满足被告提出的条件,进而达到结婚的目的,通过转账形式支付给被告60万元,同年十一月原告通过媒人张晓梅之手给被告贾雪父母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环1对。2012年3月6日原告和被告订婚,当天原告按当地风俗支付给被告王燕亲属“红包”4万元。2012年6月,被告贾雪提出与原告张明分手,双方就退还上述彩礼一事产生争议,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告张明给付被告贾雪现金60万元是基于双方婚姻缔结为前提,其目的是期望以此博得女方及家人的好感,进而达到与其结婚的目的。原告张明给付的款项应视为婚姻法上的“彩礼”,而非普通的赠与行为。被告贾雪后因其他原因反悔,拒绝与原告结婚,应视为违反双方的婚姻契约行为。依据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告贾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诉请所涉现金和财物。
冯律师解读:彩礼又称财礼、聘礼等,依据传统风俗,有时男方为迎娶女方,在婚前要给女方彩礼。但收了彩礼不一定与子偕老,当双方没能结婚或者最终离婚时,彩礼返还问题在双方家庭之间往往会引发激烈的矛盾。彩礼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却与普通的赠与大相径庭。那么,如何判断特定财产究竟是普通的赠与还是彩礼呢? 依据传统风俗,给付彩礼的目的为意图将来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给付不能认定为彩礼。因此,在给付彩礼时,双方应当满足结婚的其他法定条件,例如双方均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疾病,以及双方均没有配偶等。彩礼的给付目的在于将来缔结婚姻关系,这一给付目的将彩礼与一般的赠与行为区别开来。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可能互赠礼物而不附加任何条件,并不以结婚为目的,则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的,不能要求返还。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较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非彩礼。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应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依据。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则彩礼需要返还。若给付彩礼之后双方已经结婚,则只有在双方离婚时,符合两种条件下才能返还。一、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未能共同生活。二、婚前给付并导致一方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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