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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立案需要带什么材料

发布日期:2012-09-30    作者:李玉更律师
最近经常有人咨询问到,去法院离婚,立案的时候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在此,天津专业离婚李玉更律师为您介绍这其中需要准备的资料。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据我们所知,70%以上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从来没有上过法庭,有的甚至不知道法院在什么地方,到法院立案,自然是头一遭。那么,离婚案件立案,通常要带哪些材料呢?请留意下面的介绍。

1、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的写法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您可以咨询我们。

2、身份证。
只需要带原告自己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即可。

3、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
只需要带一本结婚证即可。如果结婚证已遗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或复印原结婚登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登记机关核对的公章。一般情况下,开具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花钱,如天津市塘沽区民政局婚姻管理处,他们无偿提供婚姻登记证明和核对章。但如果复印相关婚姻登记材料,需要交纳一定的复印费用,一般每页1元,如天津市河西区、河东区、南开区、塘沽区民政局档案室。

4、财产清单。
财产清单是立案材料中较为重要的材料之一,它的重要之处在于法院是以原告所列财产清单中的财产项目收取诉讼费用的。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争议财产在20万元以下的,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2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加收0.5%。

比如,双方争议财产在50万元,法院要收取的诉讼费用就是200元+1500元=1700元;再如,双方争议财产在一百万元,法院要收取的诉讼费用就是200元+4000元=4200元。对于天津、上海、北京、广州等大城市而言,虽然普通百姓没有巨额财产,但仅房产一套就可能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甚至几百万元。因此,如果据此交纳诉讼费用,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但是,要明确一点,这里所要列的财产清单,仅仅是需要人民法院处理的即双方有争议的财产,如果不需要人民法院处理,即双方对一部分共有财产已作好约定或即将能做好约定,当事人不想让法院处理,就不必列入到财产清单,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由于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协商一致、协议离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协商一致,要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损失”就会越大。而对于法院来说,因为可以根据开放审理的财产数额,责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因此,法院可以通过这种救济途径收取应当收取的费用。

另外,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通常会查明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详细情况。因此,如果诉状所附的财产清单有疏漏,或者立案后发现遗漏了要法院处理的财产,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此外,在所列的财产清单中,有的共同财产的价值不好确定,比如房产、汽车。房产的价格通常会升值,汽车的价格通常会贬值,价值已远远高于或低于购买价格。这种情况下,可大致估计一个数额,作为法院收费的一个依据,但最好在数字后加上“暂估”二字,以防止将来诉讼时对方有意在数额上做文章。

比如,某男向法院起诉,六前年房产的购入价为20万元,起诉时,某男在财产清单中列明该房产价格为30万元,但市场价可能已达到50万元。后来,根据庭审情况,因子女归女方直接抚养,因此该房很有可能归女方所有,男方得房屋折价款。这时,女方代理人一再强调既然某男在诉状中已明确认可该房市值为30万,女方亦表示确认,则该房只能按30万折价分割,造成男方极为被动,最后不得不以撤诉挽回局面。当然,实际上男方最终可不必撤诉也可挽回局面,但这说明财产清单虽然简单,但也蕴含技巧和法律精髓,切不可大意。

以外,如果立案的当事人有委托人,还应该在立案时或立案后向法院递交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是委托的律师事务所,还要递交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的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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