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对取得医师资格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进行执业注册。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五号发布)第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注册。 |
条 件 |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1、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十五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
申请材料 |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3、《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1份); 5、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6、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原件1份); 7、拟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应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法律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 |
申请人需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见附表)。该申请表可在申请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领取。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卫生局或各区卫生局(拟在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由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卫生局或各区卫生局(即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 |
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核--注册—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
时 限 |
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医师执业证书》,无期限规定。 |
法律效力 |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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