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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2-10-12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922
 
根据《刑法》第303条第2款之规定,本罪是指行为人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的行为。
立案标准:行为人开设赌扬的,应当予以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3人以上的也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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