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贷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借方发放贷款并给借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借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应当证明和提供相应的事实和计算依据
发布日期:2012-10-1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某建材厂与中国某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借款合同中,如果贷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借方发放贷款并给借款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借方对该损失有过错的,应相应地减轻贷方的赔偿责任。
二、在贷方违约时,借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应当证明和提供相应的事实和计算依据,否则法院不应支持。
三、贷方以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主张其向借方催收逾期贷款的,如果该催款通知书未经借方签收,也未通过公证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向借方送达的,不能认定贷方向借方进行了催收,也不能据此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同样的,如果借方在借款到期后也未作出具体还款内容承诺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337—343页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违反合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用虚假标的出质的质押合同无效,第三人对质押标的虚假有过错的应当在因其过错形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9(苏州律师李旭商
-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无效借款合同造成贷款损失银行能否共同承担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 【合同法实务研究】对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
- 【合同法实务研究】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的违约责任承担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
- 【合同法实务研究】保管合同保管物损坏相应赔偿责任认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银行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对借款合同的影响 合同公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后果由债务人承受;为追回贷款支付的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时未就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有明确约定的,债权人要求第三人支付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缺乏合理依据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借款合同应当包括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主要内容,仅有电汇凭证,不能证明本案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借款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