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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可否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河南省杨鹏律师电台节目稿件

发布日期:2012-10-18    作者:110网律师
以往我们大多在婚姻栏目谈到更多的是感情成份,随着近年来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以及婚姻关系的长期存续,使得男女双方在谈到离婚协议时,往往重点在于如何合理平等的分割共同财产。这其中有的是法律明文规定归属双方共同所有,可有的却没有明确,比如我们今天这起事件,同时也是我个人办案的真实案例------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可否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原告黄云黄云、被告李启铭经自由恋爱,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于1987年生育一子。后因夫妻感情性格不合,原告黄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黄云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均分。原告黄云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的财产有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公司财产、家庭使用财产等共计100余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经查,1996年,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情况为原告黄云出资30万元,被告李启铭出资50万元,第三人出资20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离婚除公司的财产、债务外其他问题均达成协议,但对于公司的财产、债务争议较大。被告李启铭始终坚持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情况,要求自己得到公司的百分之五十股份,而原告黄云却认为这夫妻占公司的百分之80股份应该一人一半。那么针对此类纠纷到底应该支持哪一方的诉讼请求呢?
 点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以股东的名义出资与第三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各以股东的名义出资成立两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各自名义的出资及其形成的在公司的股份,是夫妻的个人财产还是仍属夫妻的共同财产,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黄云起诉主张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显而易见,将两人的出资相加,按一般应均分的原则,原告黄云即能多得公司10%的股份。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取决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其中密切相关的是约定财产制。
 
    我国1980年的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见,修正后的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形式及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处理均作了具体的规定,对1980年的婚姻法中所规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了更为详细的操作方法。
 
    约定财产制是婚姻双方当事人即夫妻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予以约定的一种调整双方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核心是财产的归属(所有的形态)。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为使其具有证明性和公示性、稳定性和固定性,要求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最具可靠性。因此,在一方主张争议的财产应依约定归个人所有的情况下,该方应提出这种书面证据,即书面约定为其惟一证据,不能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推定归个人所有。没有书面约定或虽有书面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则根据不同时间的不同所得确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这样的方法,在本案中,如果被告李启铭不能提出归个人所有的书面约定证据,则双方对公司的出资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按此性质进行分割。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的是两个以上的不同所有权的出资构成,即每个股东应是其出资的所有权主体。目的是为了防止股东借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来规避其本来应当承担的无限责任或其他义务,避免损害债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利益。正因为如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5)第303号《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第5条规定:“家庭成员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显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以股东名义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提供其出资属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特别是在公司为两人股东的情况下,如果夫妻两人股东不能提供这种书面约定,其后果将是借助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将公司以独资的私营企业对待,由夫妻以公司财产及夫妻其他共同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夫妻各以股东名义的出资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改变了原各自出资能占公司股份的份额的,离婚双方立即成为各自独立的股东。这种判决应成为股东修改公司章程及进行公司变更事项变更登记(包括公司内部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文件。
主持人:最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依法调解,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就子女抚育问题,除公司的财产、债务外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公司的财产、债务在扣除第三人的股份外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范围,但公司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公司的80%的股份应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可各得一半,即各占有40%的股份。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杨律师,这是一起夫妻共同以家庭财产投资公司的一起案例,那么针对其他,比如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作为公司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这种情形下该如何分割涉及公司股份的财产?
杨鹏律师: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占有一定份额股份的情形。根据该类财产的性质,不能直接分割出资财产,只能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进行处理。具体可采取以下3种方式:1、直接转让出资。但该处理方式受到以下两个条件制约:第一,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同意配偶另一方成为本公司的股东;第二,作为受让公司股份的配偶是否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该处理方式的优点是无须对公司总资产进行审计,也无须对持公司股权一方进行评估,操作起来简单方便。2、作价补偿。由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方式实现对另一方的补偿。鉴于分割时股权所代表的价值与当初出资时的金额不一致,同时由于有限公司财务不公开,只有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配偶一方所持股份进行评估,才能按股权的实际价值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否则,直接按出资价值补偿,对另一方可能会明显 不公平。因为公司的财产不断增加,股份也会增值。3、拍卖分割。这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双方都想拥有股份,二是双方都不愿意拥有股份。在第一种情况下,可由双方竞价,谁出价高股份归谁。在第二种情况下,可将股份拍卖,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在操作时应通知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作为竟买人参加,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成交价无优先购买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七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此部分共同财产已转为了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照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若该方不愿承受出资额成为股东,则可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的一方给付另一方应得的钱款或财产。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一方预付,或双方各半预付。当事人均不愿意进行评估的,则人民法院可对此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虽然这是上海的一些规定,但由于其具有很好可操作性,所以其他地方法院也对此采取了借鉴。
主持人;对于离婚诉讼当中涉及夫妻一方出资成立有限公司的财产如何处理,法律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杨鹏律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在适用本条时,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
一、关于股权的归属认定
    ㈠、属于婚前财产的股权
    ⒈对于婚前一方依法取得的股权(如购买、接受赠与等)为个人财产;
    ⒉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为个人财产;
    使用婚后个人所有的财产购买公司股份或认缴公司出资,仅仅是财产价值形态的转化而已,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化,该股权仍为个人财产。
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股权。
4.虽然以上三种情况均为个人股份,但对股份所取得的孳息,应当归属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对此收入也有明确规定归属一方。
    ㈡、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的股权
  二、夫妻持股的形式和离婚时的分割方法
   ㈠、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即仅夫妻双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即二人公司、夫妻公司。
   ⒈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均分股份。
   ⒉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⒊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愿意持股方。
   ⒋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㈡、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第三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离婚时分割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方法:
   ⒈直接转让股权
     按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⒉作价补偿
     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①补偿计算的日期如何确定?
    补偿金额可以依照开庭前一日或当日的股权价格进行计算。
    ②如何作价?
     以股东已认缴并实缴的出资额为基准,全面考虑公司的盈亏状况等诸多因素计算公司净资产。夫妻共同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便与其他股东的资产混同,成为公司的资产,而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对公司的股权。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有盈亏,分割夫妻在公司内的共同财产,需要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评估公司的净资产,如果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比例计算相应的“股份折算款”,然后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不愿意持股的一方取得一半的“股份折算款”。
    ③作价中如何评估公司净资产?
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预付评估费用,或双方各付一半评估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不愿意出评估费的,法院可以对这部分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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