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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谈婚姻家庭案例4

发布日期:2012-10-20    作者:孙海军律师
婚姻家庭法案例4
主持人:你好,律师今天带来了什么案例呢?               
安阳律师: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今天这个案例是有关与婚姻关系的案例,通过这个案件希望和听众朋友们交流一下有关婚姻法方面的法律知识。下面还是有请主持人给听众朋友介绍一下案情。
主持人原告吴某与被告叶某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双方由于性格等方面差别很大,经常因家庭琐事争执不休,发展到分居生活原告吴某起诉至法院第一要求法院判决离婚第二要求11岁孩子抚养由对方支付抚养费第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虽然因为家庭琐事导致夫妻不和睦,经常争吵,但是很难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尚有和好可能。法院最后判决不准吴某和叶某离婚。案件做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请求,判决生效,判决生效不到六个月吴某第二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除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所讲述的事实与理由外,另外,吴某还控诉叶某有故意伤害自己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所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主持人律师这是一个离婚诉讼,那么在离婚诉讼中都有那些问题需要解决呢?
安阳律师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以下争议问题。第一、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支付问题。第二、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第三、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经过调解和好之后,六个月是否绝对不能再次提出离婚
主持人:那好,律师,我们现在逐个来谈一下上述几个问题吧。
安阳律师:好的,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支付问题。相信这是很多当事人非常关心的问题。关于孩子抚养问题。我国法律在这一问题上还是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一规定基本上确定了在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扶养的原则。
主持人:这么说如果夫妻离婚并且孩子在2周岁以下都应当判给母亲了,是这样吗?
安阳律师:是这样的,如果母亲没有如传染病、严重危害孩子成长的情况下,通常都是会判给目前的。另外,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好子女抚养问题。
主持人:那么在2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如何处理呢?
安阳律师一般认为,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即2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由何方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确定抚养关系。另,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因为这一年龄段的少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已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审判人员应听取其表达的随父或随母的意愿,并充分尊重他们本人的意愿。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抚养两个子女,因为该子女已经超过10周岁,所以法院在进行裁判抚养权时,应征求孩子的意愿。
主持人:恩,律师把抚养权的问题说的很清楚了,那么孩子抚养费问题如何解决?
安阳律师:关于抚养费,我国的法律也是有规定的。《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从这一条可看出,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都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夫妻有两个以上的子女,则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应从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公平原则来判决,不是说各抚养一个就可以互不付抚养费了。离婚使夫妻婚姻的身份关系解除,但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却不会因此消失,子女还是双方的,双方都有抚养义务。
主持人:那么本案中还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这方面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
安阳律师离婚时仅仅限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通常在结婚后至离婚时双方取得的财产,而夫妻各方结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离婚时分割的对象。并且在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人一半,这是一个原则,当然如果夫妻一方有过错可能会存在赔偿问题和少分财产的问题。离婚时财产分割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等,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这要求法官审理案件时要对此加以仔细分析。离婚时对于家庭财产(即家庭成员共有的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的财产总和)应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才能对此部分财产予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主持人相信听众朋友们对夫妻财产分割有了一个大致清楚的认识。那么刚才律师提到法院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情况下6个月是否能再次起诉的问题,这方面法律有什么规定呢?
安阳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从这一法律规定上可以看出,法律是限制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六个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在原来的判决生效之后或者和好撤诉不满六个月的期间,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的话,原告以完全相同的理由起诉离婚,法院是不受理的。
主持人律师,在以前的案例分析以及解答法律咨询过程中,法院似乎有“一事不再理的审理原则,为什么在离婚诉讼中这一原则不适用了呢?
安阳律师:主持人的记性很好。不错,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有一个原则——“一事不再理”。也就是说,一般的民事案件在败诉之后,上诉期间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就生效了。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就不能够再依据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申请再审。但是婚姻案件是一个例外,比如说,一方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准许,经过上诉期,判决生效,并不代表当事人就不能在起诉离婚了,事实上,经过六个月,当事人就可以再次起诉。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对个人非常重要的一种人身关系,所以法律把离婚案件排除“一事不再理”的范围,目的就是如果当事人实在是要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就给他们这样的机会。但是法律给了当事人一个六个月的期限,这六个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期限,给了当事人一个缓冲的时间段,冷静地考虑夫妻之间的问题,希望能够在一段时间内缓和夫妻间的关系,从而达到使夫妻和好的目的,但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法律也不勉强,还是给与当事人诉请离婚的机会
主持人: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一般会出现那些情形呢,分别会有什么后果?
安阳律师一般情况下,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我们分别予以假设:一是原被告在一审法院判决离婚请求不支持后,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化解婚姻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及家庭和睦,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夫妻双方感情有所改善,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二是原被告在一审法院判决不离婚后,夫妻感情未有任何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告不能在第一次判决生效六个月再次提起离婚之诉。以上两种情况是正常状态下可能出现的。下面我们分析一下非正常的状态,也就是六个月内不准起诉的例外——特殊情形下的离婚请求,上述案件就是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一是假如第一次诉讼之后,原告受到六个月的时间限制,不能在随意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但是对于第一次诉讼中的被告如果要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受判决生效六个月时间的限制;二是出现新情况、新理由时;也可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再次提起的离婚诉讼即属于此种情形,此时被告原告有伤害行为,如果还要容忍六个月的时间的话,恐怕矛盾要升级,后果可能更为严重。因此,原告可以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内再次起诉。因为该案件中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形存在,法院依法有权受理此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主持人:恩,非常感谢律师的法律分析和详细解释,那么本案最终法院是如何裁判的呢?
安阳律师:法院最终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孩子由原告扶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夫妻财产平均分割。
主持人:通过今天这个案例,给我们听众朋友们那些启示呢?
安阳律师:通过这个案例我想告诉听众朋友们,解除夫妻关系是一个非常慎重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之所以会出现离婚难的问题,就是因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是抱着非常慎重的态度的。婚姻法上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就是夫妻感情破裂,而客观的判断夫妻感情破裂是非常有难度的,法官在第一次受到离婚的诉状时,如果没有法律上规定的离婚情形和事由之外,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支持是非常困难的,所以,第一次离婚以失败告终是一种常态,当然这种现象与我国的传统国情和思想观念有关,法律希望能够保持社会的稳定,家庭稳定了,社会才能稳定,而家庭稳定的最根本也就是夫妻关系的稳定,所以,法官判决离婚的慎重心态我们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悬而未决,一拖再拖的案件也确实存在,我们应该非常理性的看待这个六个月的期限,我们提醒各位想要诉讼离婚的朋友,如果在六个月期间之内夫妻和好是最好的,六个月的立法意旨就在于此,我们也应该按照法律的本意,在六个月的时间之内,冷静的同时处理好夫妻之间的矛盾,千万要避免的就是为了尽快办理手续,尽快离婚,而对对方进行栽赃和陷害等等,这样的行为不但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还会给自己带来法律责任,根本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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