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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谈消费购车双赔偿11

发布日期:2012-10-24    作者:孙海军律师
安阳律师谈消费购车双赔偿11
主持人:孙律师,今天带来什么案例呢?
安阳律师:马上就要到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了,今天这起案例是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案例,希望和听众朋友们交流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还是请主持人介绍一下案件的事实。
主持人朱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订购一台白色吉利自由舰轿车合同,合同约定:轿车单价5.18万元,朱某在支付全部购车款,汽车销售公司于同月20日交车。后朱某偶然发现所购车辆曾发生过交通事故,遂以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为由,向某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并双倍赔偿损失及承担其他相应损失。
主持人:孙律师,这是消费者在购买汽车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原告朱某要求双倍赔偿有法律依据吗?
安阳律师:民事赔偿分为侵权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两种,根据我国法律原则,赔偿是填补性的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这是法律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领域却有一项特殊规定,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也是朱某提出双倍赔偿的法律依据。
主持人:孙律师,在消费领域要想取得双倍赔偿最为关键的是什么呢?
安阳律师:双倍赔偿的法律规定在民事法律中还是比较特殊的,这是我国首次立法确定的超出损失范围的惩罚性赔偿。取得双倍赔偿的关键在于经营者对整个产品是否构成欺诈,构成欺诈应当双倍赔偿,不构成欺诈则无法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对经营者主张双倍的惩罚性赔偿。
主持人:那么,具体到本案中被告汽车销售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呢?
安阳律师: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理由如下:所谓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并使他人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主持人:恩,看来只要是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并导致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就构成欺诈,是这样吗?
安阳律师:对,主持人总结的非常好。具体到本案来说朱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虽未明确约定汽车销售公司所交付车辆系全新车辆,但从消费者通常的交易习惯分析,只要双方未注明系购买或出售有瑕疵的车辆,一般应推定消费者所购买的车辆为全新且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但汽车销售公司向朱某交付的却系发生过交通事故并因此受损的车辆,且交付时未告知朱某该车具有重大瑕疵,而朱某正是基于汽车销售公司故意隐瞒该车曾因交通事故受损的事实,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取了该车。汽车销售公司的上述行为不仅违背了我国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而且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故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民事欺诈。
主持人:孙律师,我们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我们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那么在那些情况下可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安阳律师:在这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规定,该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在该条文中对消费的定义包含如下内容:其一,消费者是以生活消费为前提;其二,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收音机旁边的农民朋友一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也就是说农民朋友购买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这体现了国家从立法角度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主持人:看来《消法》不仅仅适用于消费领域,在农民购买生产资料时也有用武之地。另外,刚才孙律师也提到在民事赔偿领域,我国法律基本上以补偿性为原则,那么为什么在消费领域却有双倍赔偿的惩罚性法律规定呢?
安阳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的目的本身便是侧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法第49条正是基于上述目的,借鉴了美国和我国台湾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经验,通过对经营者进行欺诈的恶意行为予以加重处罚,以达到抑制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现象的发展,逐渐减少商业欺诈行为的目的。此外,惩罚性赔偿阻滞的多是不正当的交易,可给正当的交易一个更广阔的公平竞争的空间,从总体和长远来看,是有利于市场经济良性秩序的建设。基于上述理由,国家在消费领域制定了此种惩罚性赔偿规定也是比较特殊的。
主持人:我们看到在本案中消费者是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行维权的,但是在消费标的比较小的时候消费者不愿意通过诉讼进行维权应该怎么办呢?
安阳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一法律条文上可以看出,出诉讼途径外,消费者还有协商、调解、申诉、仲裁这四种解决办法。
主持人:那么本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安阳律师: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原告购车款并支付相当于购车款1倍的赔偿金。
主持人:从本案中给广大消费者那些启示呢?
安阳律师:从本案来看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遇到商家欺诈主张双倍赔偿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最为关键的要正确区分欺诈和普通的违约行为,这是决定是否能取得双倍赔偿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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