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文与湘潭市中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
案情简介:
刘学文, 34岁,是湖南湘潭县的一位普通农民,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不幸的是刘学文于2004年7月8日晚因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股骨颈骨折和右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刘学文在湘潭市中心医院做了简单的处理后立即进入湘潭市中医院住院治疗。
入院时,刘学文告之门诊医师“自己骑摩托车摔伤,现在全身疼痛,特别是整个右腿根本不能动,已经没有感觉,”门诊医师经‘X’光检查后,即以“右股骨髁上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要刘学文在中医院住院。刘学文在湘潭中医院一共住院治疗18天,由于右腿不能动弹,刘学文根本不能确定骨折是否已经完全康复,更不能确定右股骨颈已经骨折。根据医方的治疗方案,已经对刘学文实行开放复位螺钉内固定术,刘学文也完全相信湘潭市中医院骨科的治疗技术应当是精湛的,于是,在
根据我国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刘学文在2004年7月9日入住市中医院治疗后,已自诉自己系交通事故摔伤,特别是右腿活动受限,全身多处疼痛,多处软组织挫伤。然而,湘潭市中医院作为一家大型综合性医院,其专科医生对刘学文仅做初步检查后,根据外伤情况,即擅自作出“右股骨髁上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的最终诊断结论。在刘学文连续住院18天期间,居然不对刘学文的右股骨全面检查和治疗,仅根据外伤情况拍片检查,导致刘学文右股骨颈骨折的事实直到8个多月以后才得知。然而,此时已经晚了。此案系典型的医疗事故。
代理情况:
事情发生后,刘学文委托文律师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05年5月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5年6月10日,湘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潭医鉴[2005]12号鉴定为:无法定性。
文律师认为,该鉴定明显地偏袒医方。在鉴定时,专家对刘学文作了医学检查,已确定刘学文在平卧位右下肢较左侧短2厘米,右股、腿部肌肉萎缩明显,右膝上10厘米测量周经较健侧短1.4厘米,右膝下10厘米处测量周经较健侧短3厘米,主动屈髋受限,被动屈髋>90。,外展<30。,屈膝130。位时受限。以上检查在刘学文住院期间从未有医方医护人员考虑过,否则,股颈骨折完全可以确认。在鉴定书分析意见第2项第(2)点中,专家认为:患者住院期间,院方没有对患者右髋部异常的摄片检查。第(4)点:2005年4月26日CT检查结论为“骨折端硬化,提示骨折处已有相当长时间相对活动,存在陈旧性骨折”。既然第一次鉴定已确认医方未对刘学文未作摄片检查,也未作医学检查,在刘学文右腿疼痛麻木的情况下,医方是应该预见并考虑到右股骨折的可能性。鉴定书亦已确认,骨折已有相当长时间相对运动,存在陈旧性骨折。但鉴定书结论与此是相矛盾的,认为股颈骨折发生的时间及具体原因不明,因此,鉴定书的结论是一种推卸责任的逃避行为。什么叫无法定性?申请人认为完全可以定性,刘学文作为患者进入湘潭市中医院治疗,特别是右股多处骨折这一伤情是明显的,易于诊断的,仅仅由于医护人员疏忽大意,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仅凭视觉去拍片检查和治疗,这属于典型的重大医疗过失,并导致了申请人右腿严重伤残这一后果。第一次鉴定后,为避免病情进一步恶化,刘学文只好借款3万元先在湘潭市中心医院做了手术,由于手术治疗延后,现骨头已坏死,右腿比左腿短了2.5厘米,只能依靠拐杖行动,因此造成刘学文终身残疾。
-------文永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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