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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负伤后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合法

发布日期:2012-10-25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介绍]   申诉人刘某是被诉人广州市某快餐馆的正式职工。1996年5月30日,申诉人在操作绞肉机时违反工作规程,未使用保护盖,造成申诉人左手中指和环指被机器打掉。事后,被诉人将申诉人送往医院治疗,但未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此次工伤事故。1996年6月19日,申诉人医疗终结后,向主管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投诉,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确认为因工负伤。同年9月27日,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残废。但被诉人以申诉人是蓄意违章而负伤为由,只支付了申诉人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工资待遇,而不同意给予申诉人享受因工负伤致残的有关工伤保 险待遇。申诉人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因个人自身原因而造成的工伤事故,当事人是否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的申诉人是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而受伤致残的,因为他是属于“在本单位进行正常生产和工作”时造成伤残,符合 因工负伤的法定条件,因此,劳动安全监督部门确认其属工伤是正确的;但他的负伤又是因违章造成的,那么,他是否应该享受因工负伤后的有关伤残待遇呢?根据国家关于职工工伤待遇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职工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才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2)本人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酗酒,无证驾驶船舶、车辆。显然,申诉人的行为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他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工伤残废待遇。鉴于被诉人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各项待遇应按本规定负责支付……”,所以,仲裁委员会裁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应得的工伤待遇的裁决内容是正确的。


[案情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诉人虽然是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负伤,但已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确认为因工负伤,被诉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裁决: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一次性残废补偿金6800元和一次性工伤补偿金6800元。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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