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集装箱拆装箱作业的资质;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
法律依据 |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作业的资质: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五条;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发布)第四条、第八条。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发布)第十七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急设备、设施; 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至少有1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与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该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后,成绩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6.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7.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法律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1.已获得主管部门授予的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的资质; 2.符合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上核定的作业范围; 3.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开始24小时前,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急设备、设施; 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至少有1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与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该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后,成绩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6.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7.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法律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1.已获得主管部门授予的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的资质; 2.符合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上核定的作业范围; 3.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开始24小时前,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申请材料 |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管理机构名称、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原件各1份); 5.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 6.事故应急预案(原件1份),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7.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1.书面申请1份,申请内容应包括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包装、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 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无。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交通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交通局。 |
程 序 |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1.受理申报; 2.内部初审; 3.业务专家审核小组审核; 4.复审,签发文件。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1.受理申报; 2.内部审核; 3.签发文件。 |
时 限 |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自接到报告之时起24小时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交通部统一制作),无有效期限。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予以许可的批复,无有效期限。 |
法律效力 |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后方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取得许可批复后方可从事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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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事项
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事项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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