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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有关条例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应由...

发布日期:2012-10-25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介绍]   申诉人:某市某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被诉人:张某,某公司工程师。
  申诉人曾为培养张某,送张某等去国外培训。之后,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张某辞职。辞职之后,张某应聘到某油漆厂工作。申诉人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张某及某油漆厂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38637元。 
  张某原系市某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且是该公司汽车漆设备引进安装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之一。1993年12月10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同年,公司送张某等去日本考察培训。张个人用去考察培训费用27000元。1995年6月27日,张某向公司递交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耽误了进口设备的安装工期。张某离去后,该公司另派两名工程技术人员接替张的工作。因为张某的辞职,公司被迫多花费用22637元。1995年8月,张某应聘到某市某油漆厂承包设备安装工程,随后被该厂续聘至1996年2月20日。在该厂工作期间,张某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因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招用劳动者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一、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因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影响很大,用人单位需重新安排工作。因此,法律要求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使用人单位有所准备,安排新人接替工作,以免因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使工作遭受损失。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与企业订立合同后赴日参加培训,成为专业技术人才。在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前,张某提出辞职并于次日离开企业,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给企业造成了两大损失:一是培训张某所花费的部分费用;二是张某离开之后,其他人接替工作之前,设备安装延期的损失。根据《劳动法》,张某须对这一经济损失赔偿。
  二、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只能同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要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就要解除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劳动者能够真正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招用了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且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在《劳动法》中的含义是:原用人单位可以向现用人单位和违约劳动者中的任何一方请求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连带责任的规定可以使原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获得补偿更有保障。本案中,某油漆厂招用张某承包其设备安装工程,计发了工资,这表明双方已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厂招用张某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即与张某共同赔偿原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案情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在确认张某与申诉人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某油漆厂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对原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仲裁委员会据此裁决张某与某油漆厂给付申诉人油漆公司经济损失43000余元。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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