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重新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窗口申报 |
条 件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申请材料 |
(一)《建筑工程复验申报表》(用A4纸打印) (原件1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二)该工程以往历次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影印件)(复印件1份); (三)法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建筑工程复验申报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
程 序 |
1窗口申报2现场复验收3出具意见书 |
时 限 |
17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审核意见书,建筑或消防系统改变前有效 |
法律效力 |
从取得许可之日起有效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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