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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提前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12-10-26    作者:110网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统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赵**的委托,指派陈启亮律师担任其一审代理人。代理人在庭前充分了解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庭审中又参加了法庭调查,为忠实履行代理职责,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租赁协议,返还租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可依。
120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制锦市街1号楼。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的付款等义务,租用了被告的房屋,但是被告的房屋存在严重漏雨的质量问题,致使原告的床具严重侵泡变暗变污发霉,整个卧室的墙面都是侵泡的痕迹,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的居住生活,严重危害到原告的安全和健康,为此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2012**号原告为了自身的安全和健康考虑搬离出租赁的房屋。
根据《合同法》第233条之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原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原告依照租赁协议约定已向被告缴纳了房租、押金、物业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原告之所以搬出租赁房屋,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是因被告未告知房屋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说原告的主张有理有据。
二、原告认为租赁的被告位于天桥区制锦市街1号楼,该房屋属于三居室而不是两居室。假如说是两居室的房屋的话,根本无法满足原告的生活需要,原告是不会租赁的
1、原告因工作需要,且家里有老人、孩子,所以需要租用三居室房屋,原告从网上看见被告出租三居室房屋的信息,之后与被告联系,实地看了房屋后才租用的。
2、被告提交的房产证上虽然是两居室的房屋,但是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第一条只是说租赁了被告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制锦市街1号楼,并没有说是两居室的房屋,实际上被告又在自己房屋西卧室的南边加盖了一间居室,被告的房屋确实是三居室,这个法庭也调查过。
3、被告加盖的这间房屋并不是简单搭建,而是有独立的结构,并且室内放置了家具,是一间独立的居室。
租赁协议第三条明确写明房屋内有电视、桌子2张、衣柜等物品,而被告加建的房屋内也摆放了桌子、衣柜等物品,符合一个普通人居住生活所需,因此说通过第三条也可以看出被告认可加建的房屋也属于一间独立存在的居室。
三、关于被告返还房屋租金问题,原告认为有理有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住了2个月多就搬出去了。根据租赁协议第七条约定,被告存在严重违约,被告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原告并没有主张要求给予补偿,原告只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剩余所缴纳的租赁费。原告认为合情合理,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四、押金问题
根据租赁协议第三条之约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物品押金1500元,庭审中被告只是口头说有物品损坏的情况,但是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的证据证实物品损坏。原告认为被告应当退还原告的押金。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予采纳!
 
                                                      原告代理人:
                                陈   律师
                                
20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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