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婚姻法律师,离婚证据类型
发布日期:2012-10-29 作者:品然王玲律师
,专业办理离婚案件。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婚姻的维持或涉及婚姻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咨询电话135-1071-3016,非常乐意为您争取幸福。
我团队组建于2005年,是一个以民商业务为主导的律师服务团队。律师团队开立了婚姻家庭、房地产、劳动法、公司法务、交通事故、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部门,并长期坚持于每月第三周五进行全团队的专业小组学习,更新业务知识,交流实践经验。
深圳的离婚率目前位居全国第三,每天有无数对夫妻在经受考验。结合生活与办案经验,王律师提醒您,婚姻的维持除了本来积累的情感,更多的需要主动经营。如果遇到了婚姻问题,不用慌张与愤怒,而应该理智地思考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自己。一般来说,及时收集证据是保护自己的最有效方式(南山婚姻法律师,南山婚姻家庭律师,南山离婚律师,南山夫妻财产分割律师)
为使自己“离婚时不吃亏”或为防对方“离婚时占便宜”,离婚当事人必须掌握许多合法有效的证据向法庭提交。如:共有财产证据、家庭暴力证据、外遇过错证据、赌博证据、吸毒证据、重婚证据及影响夫妻感情的其他证据等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离婚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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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
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房产证、股权证、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宾馆发票等证据。
2.物证(南山婚姻法律师,南山婚姻家庭律师,南山离婚律师,南山夫妻财产分割律师)
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卫生纸(巾)、内衣上的口红、内裤上的精液及有关工具等。
3.视听资料
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南山婚姻法律师,南山婚姻家庭律师,南山离婚律师,南山夫妻财产分割律师)
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被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
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鉴定结论(南山婚姻法律师,南山婚姻家庭律师,南山离婚律师,南山夫妻财产分割律师)
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7.勘验笔录
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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