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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索要加班费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2-10-29    作者:品然王玲律师
劳动者索要加班费是否完全没有希望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要哪些证据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胜诉希望有多大
20109月之前,只要员工要求支付加班费,而公司不能证明没有加班的,公司就要支付加班费。故在2008年至20109月之间,大量员工起诉加班费的案件得到了支持,很多公司因为这个原因支付了巨大经济代价。20109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改变了举证责任的规定。员工起诉加班费的,首先必须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证明不了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为这个规定,20109月之后,很多员工告加班费的案件,都没有得到支持。但这是否意味着员工告加班费完全没有任何希望呢?显然不是。下面王律师从法律角度和案例出发,给广大要求加班费的劳动者提供建议。(布吉劳动法律师,布吉劳动仲裁律师,布吉劳动法律顾问)
首先,《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加班费举证责任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是有利的。但是该解释同时也规定,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否则用人单位仍然须承担支付加班费的风险。故劳动者如果能在平时工作过程中,收集一定的加班证明材料,对自己申请劳动仲裁是有利的。而至于什么证据才算“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界定。一般来说,书面材料比录音资料好,有签字的比没签字的好,盖章的比签字的好,原件比复印件好,这是证据的一般效力原则。
第二,在案件进行过程中,公司有时候要提交某些证据。如果员工事实上确实有加班,而公司想否认的话,很多时候,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漏洞。这些漏洞,就是员工有希望得到加班费的线索。王律师最近办理的一个加班费案件,员工要求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补缴社保等请求。根据案情,王律师告知该当事人,双倍工资和补缴社保的胜诉几率较大,而加班费这一块,由于举证责任困难,故基本上没有希望。但是我们当时还是决定先提出来。仲裁阶段,如我们所料,只支持了双倍工资和补缴社保,加班费没有支持。一审阶段,我们发现对方提交的工资表中,出现了每月上班多于22天仍然不是全勤的情况,这表明该公司实际上每月上班天数多于法律规定的天数。我们当即指出这个问题。后法官要求公司庭后提交该员工两年内有效的考勤表。公司后提交的考勤表均为打印体,虽然去掉了周六上班的记录,但是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因为没有员工的签字。也就是说,公司自己提交的证据显示出了加班的事实,帮助员工完成了举证,后公司又未能提供有效的考勤表。最终法官采信了员工存在加班的事实,支持了员工的加班费请求。这对我们来说,是意外的收获。这也提示我们,诉讼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预料之外的情况,有时候我们自身无法提供过硬的证据,对方的失误有可能会给我们制造胜诉的机会,我们要充分利用这种机会,尽全力争取自己的权益。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劳资纠纷的问题,欢迎致电咨询,王律师都常乐意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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