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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现实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2-10-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是全国政法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部署的具体行动,是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加强新时期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对照“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对全市制约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
  一、制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现实问题
  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必须发扬革命传统、坚定执法为民信念,正确处理坚决惩治腐败与依法保障人权、加大办案力度与保证办案质量、严格执行法律与贯彻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等辩证关系,切实保障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然而,随着近年来我市职务犯罪的日益复杂,办案难度越来越大,我们现行办案机制所固有的弊端和缺陷也日益显现,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正面临新的挑战。
  一是职务犯罪初查制度不完善,初查成功率低。2008年至2010年,**市各级检察机关共受案4351件4570人,初查3827件4017人;初查后立案2082件2206人,初查成案率仅为54.4%。客观地说,在初查后没有立案的线索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有价值、可以立案的。造成初查成案率低的原因,(1)初查作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必经程序,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规定,而没有被纳入刑事诉讼法中,这直接导致了初查制度在法律上的尴尬境地,使初查的方法、力度以及合法性均受到影响。(2)初查所获取的证据合法性受到质疑,由于初查并没有获得刑事诉讼法的承认,检察机关在初查期间所获得证据的效力在合法性上受到怀疑。(3)由于初查处于不规范的境地,也缺乏相应的监督。从而导致侦查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如何初查、怎样初查都由侦查人员自已决定,少问一句话、少记几个字,都有可能将案件“化掉”。这也是成案率低的关键所在。四是初查阶段的调查手段受到限制,面对复杂疑难的案件束手无策,从而贻误战机。由于缺乏法律授权,初查时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不能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甚至也不能随意接触被查对象。侦查人员的初查犹如盲人摸象般艰难。随着贪污贿赂犯罪“抗药性”的不断增强,传统初查方式的落后与新时期职务犯罪的高隐蔽性之间的矛盾将日益突出。
  二是规范化建设适应能力不强。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进步,立法对侦查工作的规定越来越严格。自刑诉法修改以来,如何在12小时内有效突破案件就成为摆在侦查干警面前的最大难题,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侦查工作。自2008年6月1日起新《律师法》正式生效,众所周知,新《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作了较大的修改,扩大了律师的权利,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更多不确定的因素,客观上更增加了反贪侦查办案的难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既要坚决查办案件,有力惩治腐败,又要严格做到规范执法、保障人权。
  三是查案过程中整体缺乏支持、配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离不开其他部门的支持、配合,但同时我们自身又缺乏强力机制,所以只能依靠协调并由其他部门出于觉悟,才能开展工作,这样的配合只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我市各(区)县院普遍反映当前办案一方面是缺乏协调配合,另一方面是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干扰多、阻力大,(区)县院自身很难冲破这种障碍。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快速侦破。 
  二、正确运用主题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解决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难题的新思路。
  任何工作都是在不断适应新要求、迎接新挑战、破解新难题中前进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是如此,要把握新要求、认识新挑战、破解新难题,都需要冷静观察、仔细思考、沉下身子、掌握实情,从而发现工作规律,掌握工作的主动权。近几年,我院始终把侦查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心,在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人员配置、职级待遇上向侦查一线倾斜,在侦查工作中充分运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整体作战,智慧办案,努力克服初查成案率低、案件突破难等制约因素。2008年至2010年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48人,其中大要案40人,有力促进了我市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的发展。2011年以来,我院立办职务犯罪15人,大要案率同比上升18%,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势头较好。
  一是统一规范初查工作,完善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初查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其改革有赖于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调整。在未有新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前,初查仍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查处依法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及工作方法。同时,对初查各环节上的实务问题也极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加以摸索、研究。因此制定一项符合法律规定、适应形势发展和初查工作特点、具有操作性的初查工作规则,以规范和加强自侦部门的初查工作,是解决当前初查尴尬法律地位的一项有效措施。我认为,对初查的规范至少应该包括如下内容:(1)初查的行使主体;(2)初查的使用对象和措施;(3)初查的监督方法。明确初查的任务和要求,细化初查方式,规范初查的法律文书,通过制度规定逐步拓宽初查模式。当然,在条件成熟了的情况下,我还是建议制定一部单行的反腐特别法规,于法有据则可以更灵活的解决反腐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难题。
  二是提高侦查科技手段,破解职务犯罪侦查难题。职务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其作案手段的隐秘性决定了其侦查手段及措施的特殊性,为有效打击这类犯罪,很多国家都允许侦查机关使用一些特殊的手段来对案件进行侦破,如电子监视技术、秘密录音技术等。相比之下,我国职务犯罪所可以使用的手段则十分有限,尽管许多发达地区检察机关拥有足够的物质条件来配备先进的侦查设备,但由于缺乏法律支持,特殊的侦查手段无法使用。在反腐败的斗争中,高端技术手段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实践证明,合理而有效的科技运用对于查办犯罪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些技术手段的应用对于提高侦查技能帮助良多,当然,技术手段的运用必须要用明确的授权和监督,才能保证不被滥用从而避免造成对个人合法权利的侵犯。
  三是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加快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针对侦查机制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应当加快侦查一体化建设步伐。目前,我市的侦查一体化工作已经具备一定基础,市院成立了案管中心及侦查指挥中心,装备了远程指挥室等硬件设施,与公安、国安、电信等部门建立了户籍查询、上网追逃、技侦手段和电信查询等协作机制。但工作主要集中在协查上,案件线索管理和大案要案的统一指挥等侦查一体化的核心内容,涉及少、力度不够,侦查一体化机制在整合侦查资源、排除办案干扰阻力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建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检察机关的侦查一体化建设,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大格局。具体设想是,由市级检察机关统一行使线索受理、初查、立案、侦查权,各(区)县院反贪部门作为市院的派出部门,直接接受市院的指挥。理由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通讯、道路已将地域界限变得不再重要。在**市,所有乡村都有公路连接,从市区到任何一个(区)县的任何乡村车程均不超过二个小时,交通的发达便利使地域相对缩小,客观上造就了管辖地域扩大的条件。另外,市院与各(区)县没有人财物上的任何瓜葛,而且在行政级别上又高于(区)县,办案中可以放开手脚,没有顾虑,破解地方保护的怪圈。再有,由市院统一管理线索,统一分配案件,统一使用侦查设备,统一调配人力,可以有效地整合侦查资源,集中优势兵力办理大要案。最后,通过这一侦查格局的建立,还可以有效地促进各(区)县院之间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提高侦查水平。
  开拓创新永无止境,践行主题教育活动永无止境,我们要通过学习、思考、实践,不断加深对主题教育的理解和把握,把检察工作融入大局,在大局中思考和谋划检察工作。正确面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一些新的挑战,坚持“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正视困难,真正把主题教育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坚强意志,谋划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正确思路,领导检察工作发展的实际能力,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有力措施,在新起点上推进我市检察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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