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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房结婚不成 房产怎么分割

发布日期:2012-10-30    作者:徐涛律师
解放日报有一则案例报道,王先生和沈女士是大学同学,在大学时两人并没有恋爱。在毕业后的同学聚会上,王先生和沈女士彼此有了好感,互相留了电话及MSN。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由于两人都到了适婚的年龄,所以双方见过家长后,就为结婚做准备。2006年底,为了与沈女士结婚,王先生购买了本市某处房屋,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20万元。王先生支付了首付人民币40万元,剩余的80万元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该房屋的产权证上有王先生和沈女士两个人的名字,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在谈到婚礼的情况时,王先生和沈女士产生了分歧,进而发展到双方家长的争吵,最终导致王先生和沈女士分手。分手后,这套已购买的用做婚房的权属成了一个大问题。王先生认为所有的房款都是自己一个人出的,当初之所以写有沈女士的名字,是因为沈女士强烈要求的。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自己一人所有,自己不会给沈女士一分钱的。沈女士认为自己的名字在该房屋的产权证上,所以要求王先生给付相应的折价款。

本案属于不动产的析产分割纠纷案件。对于这种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恋爱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在深圳市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第一种,可以撤消赠与来保护自身权益

王先生的行为实上是一种附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件的赠与。在沈女士同意与他结婚的前提下,他将自己的财无偿赠给沈女士。因为买房是为了结婚,但最后这个婚没有结成,王先生可以在有证据证明房款确实由他一人支付及双方买房是为结婚之用的情况下,依据法律途径撤销对沈的赠与,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为王先生一人所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三种观点:这是共同买房行为,不是赠与关系.
根据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产权公示方式为登记,也就是说,房产证上登记的人享受房屋产权。除非登记错误,即使某个共有人能证明其他共有人未实际支付房款,他(她)也只向未实际支付房款的共有人追讨债权,不能剥夺其他共有人对房屋享有的物权。因此法院判决双方各占50%的产权. 这种情况下,在房屋涨价时对未出资方,很有利. 因此,建方恋爱中的男、女最好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对共同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这样今后就不会发生纠纷。签认婚前财产协方然经济发达国家是常事。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财产的分割也会有新的认识。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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