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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订协议在离婚时候可以免纠纷

发布日期:2012-10-30    作者:徐涛律师
随着《非常完美》的上映,女主角章子怡因不满Vivi Nevo与其签订婚前财产公证而分手的绯闻,被大家炒得沸沸扬扬。不管这是电影的宣传炒作也好,还是真实的感情故事也好,"婚前财产公证"作为这次绯闻主角却时常被人们挂在了嘴边,在名人效益之下也捧红了这一法律专业名词。
那么到底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呢?婚前财产公证在法律上具有什么性质呢?
  自20世纪90年代初,国内第一例婚前财产公证在广东出现后,婚前财产公证便走上了一条坎坷不平的道路。婚前财产公证,对于国人来说,并不陌生,但据有关数据统计,在全国整个90年代开办此项业务的公证处,在其全部公证业务中所占比例还不到1%,婚前财产公证之所以举步维艰,难以被中国老百姓接受,究其原因,主要还在于这一新生事物与中国传统的家庭观、感情观产生的激烈对撞,在一些人眼里,如果在步入婚姻殿堂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无疑是对爱人的否定和不信任,谁又愿意自己婚姻一开始就蒙上阴影呢?
  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我们见到了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嘉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部主任余婧律师。当问及对婚前财产公证这件事是什么看法时,余婧律师介绍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一个简称,是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在我们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认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的一种不自信,是一种很伤感情的行为。而在国外,婚前财产公证早就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可以说婚前财产公证不仅是社会的一种进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万一离婚时的财产纠纷。
  虽然在我国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夫妇还在少数,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率的升高,婚前财产公证的势头也正在上升,余律师认为这种改变有以下原因:
  (一)《婚前财产协议》是传统婚恋观的改变。过去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落后,物质生活的贫乏,思想认识的局限等诸多原因,恋爱双方大多数以"过日子"作为择偶的目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物质生活的日益丰富,思想认知度的提升,爱恋双方的婚恋观也随之发生变化。新的婚恋观让恋爱双方除追求感情的融合,情趣的一致外,更多的是事业的发展和个性的解放、以及双方经济地位的平等。恋爱双方已不再看重对方婚前财产多寡,而将婚后共筑爱巢,作为共同甜蜜的事业,那么双方选择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顺理成章了。
  (二)《婚前财产协议》是婚前财产现实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经济收入的提高,公民的个人财产和积累也有显著的增长。大多数婚恋双方都拥有一些存款、住房,特别是部分白领及高收入职业者,甚至民营企业的企业家,除拥有可观的存款、别墅、轿车等高消费性个人财产外,还拥有公司、企业等事业型个人财产。这些恋爱双方在婚前通过各自的劳动而拥有的财产,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方式加以明确,这不但体现了男女双方婚姻中财产关系的平等,也有利于婚后各自事业在原有轨道上持续发展。
  (三)《婚前财产协议》是再婚家庭更加和睦的需要。婚变和丧偶都会造成一个家庭的破裂和不幸,一个个体的痛苦和悲怆。但是生活还要继续,在不断调整自我的过程中,去找寻新的生活。再婚,对于大多数婚变或丧偶者来说,是不可回避的。多数中老人对再婚都抱有美好的愿望,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然而许多时候,老人还没有来得及享受天伦之乐,诸多的矛盾就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当一方老人健康出现危机时,双方子女首先想到的共同问题不是积极为老人治病,而是遗产问题,有的甚至逼迫病危的老人离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解决再婚老年人的财产问题,成了维护老年婚姻的有力措施。做婚前财产公正,既解除了子女的后顾之忧,也杜绝了别人利用婚姻骗财的不良企图,使双方子女都能轻松地相处,两位老人安度晚年。可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这样不但为再婚双方增加了理解和感情,也让彼此与子女间的关系更加融洽、和睦。
  (四)《婚前财产协议》是预防"以婚为媒,图谋财产"的有效方法。婚姻是神圣的,真诚的感情是婚姻的基石。虽然多数恋人把爱情看得高于生命,但也有极少数谋情谋财之徒也不可小视。他们明白图财先迷人的邪道,在征服感情的同时,盘算的是对方的财产和腰包,这种人婚姻的目的是通过"联姻",使自己成为配偶财产的享用者和所有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约定婚前财产归"恋爱"双方各自所有,这样可阻断某些想通过婚姻来提高自己身家的不劳而获者的美梦,净化婚姻这片神圣的天地,从而维护恋爱双方的财产权益。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婚前财产公证已不再是年轻人的时尚玩意,更多的老年家长、再婚者也欣然开始接受这一新新事物。婚前财产公证的人群开始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老人比孩子开放、再婚者比初婚者前卫、女性比男性主动。
  案例一、薛先生是某通讯公司职员,婚前他与未婚妻先以男方的名义贷款买了房,并商定婚后共同还款。正准备办喜事时,双方家长竟不约而同地提出来让他们去做财产公证。薛先生表示,既然父母希望他们如此,他和妻子出于对父母的尊重和孝顺,马上去办了公证手续。薛先生表示"双方父母都想让我们婚后财产有个法律保证,但其实我并不很在意,感情才是最重要的,这么做完全是为了让父母放心。"薛先生认为做财产公证其实是对婚姻双方道德上的约束,两个人之间最重要的还是彼此信任。
  点评:随着房价的上涨,父母出钱为子女购房的现象层出不穷,为了保护各自孩子的目的,父母们也开始接受这个在中国人眼里看似伤感的情"婚前财产公证",夫妻双方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购房款的来源及房屋归属问题,以及购房后的按揭还款事宜。"婚前财产公证"不仅让父母吃了定心丸,也使今后的财产分割更简而易行。
  案例二、45岁的彭女士与50岁的范先生均是成都人,都曾经历过一次失败的婚姻。今年5月,相恋两年多的两人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不过,再婚前,彭女士向范先生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我们双方都有子女,你房产比我的多,我希望能做一份婚前财产公证,这对大家都有好处。"彭女士婚前只有一套房子,而范先生有两套,价值超过彭女士的房产。彭女士的建议让范先生非常惊讶,"他当时问我,人家结婚都希望多争财产,你这一公证,不明摆着分不了我的财产?而在我看来,我并不想贪占便宜,做个公证,将来两个儿子更省事。"彭女士说,她和范先生各有一个独子,夫妻俩统一思想后,两个儿子表示支持。今年7月底,彭女士夫妇来到公证处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双方约定,彭女士婚前的一套房子归自己所有,范先生婚前的两套房子也归他个人。
点评:"婚前财产公证"已不再是初婚者的宠儿,有着一次失败婚姻的再婚者们,有了婚前财产公证的保证,不用再为以后突来的婚变大伤脑筋。
  案例三、小军和小莉都是外企白领,平时工资都挺高。小军求婚时,小莉提出了婚前财产公证的要求。虽然开始小军有些不理解,但很快他也坦然面对了,"公证也好,明明白白过日子"。两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莉所有的房产,小军有使用权;婚姻关系解除,小军不得主张房产权利。
  点评:随着时代的发展,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不再依附于男性,这一方面说明女性自我保护意识在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其经济地位的独立。
  
婚前财产公证有什么好处呢?
  盈科律师事务所余律师说从法律角度来看:
  首先,婚前财产公证使夫妻财产产权明晰,避免纠纷产生。《物权法》的颁布,让人们对自己的私有财产有了更深的认识,对财产产权划分尤其关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还有不少的财产纠纷。就拿房产为例,房产产权的归属问题《物权法》中已有明文规定:即不动产产权权属以不动产登记证为准,但是现实却不像法律中来的那么明白。比如说:恋爱中的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产生纠纷房产归谁呢?又如,夫妻双方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婚房,婚后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又归谁呢?再如,双方父母为儿女结婚,分别出资买房,儿女一旦感情出现问题,所买的房屋又该怎么分?如此纷繁复杂的产权纠纷该怎样处理呢?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失为一个上上策,婚前夫妻双方进行财产公证,明确财产产权归属,一旦感情出现问题就可依据协议进行分割财产,避免纠纷产生。
  其次,预防功利婚姻。男女双方中如有一方十分富有,为防范另一方为了家产和自己结婚,可在结婚之前进行财产公证,这样,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再次,消除再婚者的顾虑。对于再婚者,尤其是有儿女的老年再婚者来说,选择婚前财产公证不失为保护自己和稳定家庭关系的一种策略。毕竟老年人再婚一般都涉及到全家利益的重新分配,财产归属没有明确,婚姻不可能顺利。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上看,如果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受结婚影响,不少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最后,可以减少诉讼风险。随着社会的发展,因离婚而产生的婚姻财产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如何取得诉讼证据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这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而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将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进行确定、明晰,即便日后真的产生纠纷、发生诉讼,婚前财产公证书便可以起到一份证据的作用,减少因一方举证不能而产生诉讼风险。
   有些人要说了,婚前财产公证法律又没有要强制做,干嘛做这个费事又伤感情的事呢?下面我们来看几个案例吧!
  案例一、许先生与王女士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贷款购买了位于通州区梨园镇大马庄欣达园小区的商品房屋一套和起亚千里马白色轿车一辆,其中房屋是许先生与王女士二人共同名义购买,汽车是以王女士的名义购买。双方共同支付房屋和车辆的银行贷款。结婚后许先生、王女士二人由于感情问题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二人对位于通州的房屋归属问题达成了协议,但就车辆归属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王女士主张该车辆是婚前以王女士名义购买,且车辆权属登记证上也写的是王女士的名字,应当归为王女士的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许先生确认为,虽然婚前是以王女士的名义购买,但是钱是两个人一起出的,且婚后两人一起还得贷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点评:近来随着生活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变革,青年男女在恋爱期间,随着感情升温,经常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汽车等比较昂贵的生活消费品,婚后因感情不和离婚,对于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又没有明确的份额划分,导致发生财产纠纷,双方为多分得一些财产争得是面红耳赤,谁也不让谁。如果当初在结婚前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想必分手时,大家也不必为了分割财产而大打出手。
  案例二、今年67岁的赵老太在后老伴生病后,便被后老伴的子女逐出家门,理由是怕其独享家里的房产。在无奈的情况下,她向法院提出离婚,结束了这段长达10余年的二次婚姻。赵老太前夫病逝后,经人介绍她与一个大她10多岁的邓姓老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靠邓老汉的退休金,及做点小买卖,两人的日子过得越来越好。认为婚姻已经稳定的赵老太,2004年将自己的户口从外地签到邓老汉户口处,这下惹怒了邓老汉的几个子女,他们认为赵老太此举的目的是想要占有自家的财产,便时常来刁难赵老太。去年8月的一天,邓老汉的一个儿子带着几个人来到赵老太家,说她住的房子已卖给别人了,要赵老太马上搬家。赵老太还未反应过来,几个帮手就将赵老太的一些物品搬到了外面的三轮车上,邓老汉的儿子说,在别处又给她租了房子,必须马上离开,赵老太只好跟着他们到新租的房子,从此,也离开了居住10多年的家。
  点评:再婚者,尤其是双方都有儿女的再婚者,因老人再婚发生的财产纠纷层出不穷。老年人再婚往往将牵涉到各自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配等问题,如处理不好这些问题不仅会引发激烈的家庭矛盾,甚至会引发家庭暴力,很多再婚者也会因此而望"爱"止步,而婚前财产公证便可以为再婚者及儿女们解决因财产而引发矛盾的后顾之忧。这个案例,如果邓老汉和赵老太在结婚前做了财产公证,想必现在赵老太还会依然和邓老汉一起享受着晚年生活。
  案例三、2004年4月张女士和王先生结婚。双方为慎重起见,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中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各自偿还。2005年9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然而,离婚后不久,李某向法院起诉张女士和王先生,要求双方偿还20万元债务。原来,这笔钱是王先生为做生意,在2004年12月向李某借的。张女士认为,双方已经约定债务各自偿还,而且这笔借款自己也不知道,不应当由自己承担。然而,法院最终判决,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这笔借款。2007年张女士依据《婚前财产公证书》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王先生承担张女士向第三人李某支付的欠款。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点评: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法律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无论是由哪一方的名义所负,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是为了防止夫妻通过离婚时由一方分得财产而另一方承担债务的方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过,本案中张女士却依据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向王先生追偿,维护了自己的权利。在此,如果张女士和王先生如果没有婚前财产公证,她就不能因此而向王先生追偿,其得合法利益必将遭到侵害。
  
最应该做婚前财产公证的几类人:
  一、再婚者。多数再婚者再婚前都有自己的积蓄,有的还会有房屋、汽车等价值较高的资产。为了保持经济上的合理平等,以及防止婚姻破裂而产生经济纠纷,双方或一方婚前财产较大的再婚家庭应当做婚前财产公证。以避免以后产生财产纠纷,稳定家庭关系。
  二、男女双方家庭生活条件贫富差距悬殊者。虽说结婚应当选择门当户对者,但是当爱情来临时一切都可以不顾,现实和童话中也不乏一些灰姑娘的故事。现代社会中夫妻双方家庭生活条件贫富差距悬殊者越来越多,其中不否认有真心相爱结婚的,但也有不少因图谋财产而结婚的。婚前财产较多方应当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明确财产产权,避免以后赔了夫人又折兵。
  三、经商办企业的夫妇。随着经济发展,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办理企业、进行投资的现象是屡见不鲜,公司股份和经营收入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中最复杂的形式,也是离婚财产纠纷矛盾的焦点。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就是这些夫妇的当务之急,婚前财产公证不仅可以理顺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可以对日后公司股份和经营收益进行分配,避免了日后纷繁复杂财产纠纷。
  四、恋爱期间购买房产准备结婚的年轻夫妻。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已经越来越多的发生在现在的都市人之间,共同买房是体现了感情的进一步加深。而恋爱中的双方往往为了今后结婚而共同出资或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等财产,但房产一般只登记在一人名下,这样双方一旦因故没有结婚或结婚后又离婚,那么对于财产的权属就可能会产生纠纷。所以一旦在婚前需要购置房产等价值较大财产的,应当对于财产的出资情况及归属有明确的约定,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就是明智之选。
  五、一方或者双方负有婚前债务。一方的婚前债务应当由负有债务的一方偿还,而缔结婚姻后为了避免双方的财产无法分清而被执行还债,这类人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六、提倡婚后AA制的新新夫妇。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社会文化全面开放,很多西方概念开始大举在中国蔓延,AA制,无疑是其中的佼佼者,很多受过高等教育的高中低层白领一族,不仅朋友间开始AA制,就连婚姻生活也开始了AA制。对于AA制的夫妻来说,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乃是一条必经之路。只有将财产进行约定、公证,才能为以后执行AA制铺平道路。
  七、附条件的赠与者。结婚前的海誓山盟,没有白纸黑字有用,结婚前的誓言往往在婚后等不到兑现。现实中不乏有这样一类人:夫妻一方,为了表达对爱人真挚的情感,愿意在结婚后附条件的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对方,一旦条件成就时对方就可得到这部分财产。例如:可以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中约定:当婚姻关系存续至五年时,部分或全部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等等。不仅让自己的誓言得到了履行,也稳定了夫妻感情生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以及法治观念的深入,社会对婚前财产公证也有了一定的理解和认识。法学者作过三项随机的社会调查(所有调查数据均只限于调查的区域),第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不知道或者没有听说过婚前财产公证这一说法的人接近3%,真正理解婚前财产公证本来意义的只有8%,而在这8%的人群中,有6%的人是直接从事法律或者间接从事法律工作的。该调查结果还显示,支持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的人为37%,不支持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的人为36%,不知道有婚前财产公证和无所谓态度的占27%。第二项调查结果显示,自1995年至2004年的十年之间,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的夫妻占总数的0.04%;支持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的人实际上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的只有0.5%,也就是36%的0.5%。第三项调查是通过直接了解和间接统计的自2000年至2004年这五年之间的离婚案件,在这些离婚案件中,在婚前作了财产公证的,占离婚总数的0.068%,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的离婚案件占同期结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总数的1.13%。法学者通过对上述三项社会调查的对比,还得出了另外一组数据,婚龄在1年以内离婚的占同期离婚总数的1.4%,婚龄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占17%,婚龄在3年以上5年以内的占17%,婚龄在5年以上7年以内的占23%,婚龄在7年以上10年以内的占30%,婚龄在10年以上的占11.6%,而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的离婚案件在不同婚龄的离婚案件中所占的比例都趋近于0.068%。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的,占结婚总数的极少数,而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离婚的占离婚总数的也是极少数。这就说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以及法治观念的深入,理性对待婚前财产公证的人越来越多,感情的理性化程度也越来越高。
  在外国,婚前财产协议已不是一个新鲜词汇,从平民百姓到知名歌星小甜甜、影星阿汤哥,到政坛领袖萨科奇,再到英国王室,婚前财产协议已经在西方社会遍地开花。婚前财产协议已经不再是感情的杀手,而成了真情的卫士。据不完全统计在英国每一百名结婚的新婚夫妇当中就有30位夫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而且有些网站上还有格式的婚前财产协议文本出售,售价大概在24.99英镑(约375人民币)。那么国外对婚前财产协议与我国规定有什么不同呢?
一、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婚姻财产协议的规定
  法国和德国民法典中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得到监护人协助或同意的情况下(必要时还须得到监护法院的认可),可以订立夫妻财产契约。
二、夫妻约定财产的时间和要求
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时间做了明确的要求:其一,规定婚姻当事人约定财产的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结婚的当时或结婚以后;其二,夫妻对财产关系所作的约定,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其对财产所作的约定只对其约定以后的行为发生效力。
三、 婚前财产协议形式和效力
  法国、德国《民法典》对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法国法律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在结婚当时或婚后对财产关系所作的约定非经登记或已为第三人所知,不得对抗第三人。
怎样写一份好的婚前财产协议呢?
前面余律师说过,婚前财产公证是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也就是说要想公证做的好,就要先立好协议,那怎样才算好协议呢?立协议虽然是夫妻双方的事,但并不是所有的协议均可以公证的,因此各位准新娘、准新郎们不妨聘请专业的律师来为双方草拟财产协议。
  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婚前财产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婚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私有房产、存款、家具、电器、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以及个人所有的股份、生产资料等等。当事人不应该将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列入约定的范畴,如有的当事人要求将父母名下的房产或公有住房等作为约定内容这是不妥当的。
  2、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约定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公平合理,并且当事人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如一方有胁迫而签定的婚前财产协议,是无效协议。
  3、双方不得恶意串通,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协议。双方对协议的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或者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如果双方签订的协议损害了第三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公证处不会公证,法院也不会支持双方的要求。
  怎样办理财产公证呢?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两周后当事人就可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了。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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