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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信息化的证据“稍纵即逝”

发布日期:2012-10-31    作者:徐涛律师
手机短信、网页信息、录音录像……随着当前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市民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各种信息设备。在从这些信息中获得便利的同时,你可曾想到它们也可成为一种维权的“法宝”?
  目前,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保全此类证据的重要性。以卢湾区公证处为例,该公证处去年的“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比上年增加了86%,其中,短信保全、网络证据保全等现代化证据保全,占有不小的比例。
  新兴的信息化证据到底能在法院审理中扮演什么角色?晨报记者联同有关专家(赵金洪,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主任)为你解析。
  手机短信“呈堂证供”
  案例一:黄女士是一家日企的白领,不久前,她带着自己的手机来到卢湾区公证处,请公证人员对其手机内的部分短信内容作公证,用作证明丈夫不轨行为的“呈堂证供”,要求丈夫认错并同意离婚。
  此前,在足足大半年的时间里,黄女士一直收到来自同一个陌生手机号的骚扰,对方不时以短信的形式将一些极具刺激性的语言发到黄女士手机上。
  当黄女士几经证实,发现对方是一名女子,而且和自己丈夫关系暧昧后,愤怒之下的黄女士决定与丈夫离婚。
  公证处在按照法定程序对这些短信进行公证后表示,这些短信已经具有充当证明黄女士丈夫有婚外情的间接证据的法律效力。
  案例二:27岁的史某倾心于同事范先生,无奈心上人另有所爱。遭到拒绝后,史某不但没有退却,反而不断发手机短信向范先生示爱,最后短信内容演变为威胁。2004年,本市首次尝试对手机短信进行公证,使得短信内容成为案件突破的重要证据。
  最终,求爱不成的史某在同事范先生婚礼前夕竟将浓硫酸泼向无辜的新娘。事后,史某还发短信给范先生说:“她出事了。”
  沈小姐的辩护律师李小华发现,被告人史某曾于事发前发送过多条表明其犯罪意图的手机短信,而这恰恰可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有计划、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为此,李小华将手机短信送至卢湾区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
  此后,案件审理得以突破,法院采信了公证处对范先生手机内几十条威胁性短信出具的公证。最终,被告人史某被判处死缓。
  『公证提示』
  对手机短信进行公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是市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体现。
  但是,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也有两点不足之处:一是具有容易被篡改、灭失的特征。倘若手机遗失,抑或操作不当,甚至故意改动其内容,都有可能导致其失去证据效力;二是具有不确定性。即手机短信内容往往难以证明其系对方当事人所发。而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证明机构,能够客观地记录“有这样一个短信内容”的事实。至于取证这个短信发自何人之手就要由有关职能部门去查探。
  为了确保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通常情况下,手机短信的内容都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收集、固定、确认,当短信具备合法性、相关性、排他性等特征,同时在没有其他足够的证据推翻经过公证的短信事实时,短信就能作为证据直接被法院所采信。

导读--新兴的信息化证据到底能在法院审理中扮演什么角色?你可曾想到它们也可成为一种维权的“法宝”?

  网页上载时间作证据
  互联网界最受瞩目的一起官司是在“新浪”与“搜狐”间开战的,争吵的焦点是553幅网络手机图片下载著作权归谁享有。
  2002年1月24日,新浪到法院起诉,称一段时间以来,搜狐一直对新浪网网上产品资源进行大规模剽窃、抄袭,侵犯了新浪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搜狐当晚立刻作出反击,在发表的一份声明中认为,新浪指责的手机短信图片“剽窃”是一种“图片雷同”,并称,对于新浪短信抄袭搜狐短信服务的众多情形,搜狐公司已经掌握了一系列证据并取得了公证,翌日,搜狐以相同的案由对新浪提起反诉。
  对于新上载的内容和更新的上千幅网页(包括文字、图片),新浪都到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在页面上署明版权。庭审过程中,新浪的代理人展示了37份证据,还通过电脑演示了“剽窃”过程。新浪认为,对于网上相同的图片,其不同的编号证明了新浪上载的时间要早于搜狐。
  而搜狐对新浪公证内容的权属性提出质疑。搜狐认为,公证机构只对操作计算机的过程进行监督,但对原件的来源是该网站的原创还是硬盘上的内容并没有明确的出处说明。
  对此,新浪表示每份公证书都附有详细的工作记录和出处,必要时可以提供给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手机图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手机图片首次上载在网页上就应视为作品发表。因此,可以推定新浪公司为新浪网手机图片的著作权人,而搜狐公司不仅侵犯了新浪公司的著作权,同时还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公证提示』
  网络作品的剽窃、抄袭是用键盘和鼠标在幕后进行的,网上内容随时消失,可以修改与添加。
  因此,当市民遇到网络侵权时,应注意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可向公证部门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网页通过刻录光盘、网页下载、纸介打印等手段进行证据保全。
  电话录音充当“有声证人”
  双方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后,到协议履行时对方却矢口否认,拒绝履行协议内容。最终凭借电话录音这个“有声证人”的佐证,当事人捍卫了自己的利益。近来,依靠电话录音证据进行判决的案例在本市各法院逐渐增多。
  闵行法院审判过类似案例,依靠电话录音认定财产归属。徐先生与李先生原是邻居,2003年9月底,徐先生将自己的住房售出后,又买了一套新房为期房,老房子里的家具及电器的安置让徐先生犯了难,邻居李先生表示愿意让其寄放。于是徐先生放心地将家具、彩电、冰箱等家当寄放在了李先生处。
  但当徐先生向李先生要回这些家当时,对方却矢口否认接受过这些东西。无奈,徐先生只得上诉法庭。为证明自己确实将财产寄放在李先生家,徐先生向法庭提供了电话录音1份,该录音磁带中徐先生与陈先生分别提及了寄放财产有家具、电视机、沙发、冰箱、洗衣机等物。但由于上述财产均已不见踪影,故徐先生要求对方折价赔偿寄放财产。
  法院确认该电话录音具有证据效力。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清点,未见徐先生所述财产,故应视为被寄放财产已灭失,诉讼中徐先生要求对方折价赔偿寄放财产应属合理。最终法院依法酌定财产折价款为4000元。

导读--新兴的信息化证据到底能在法院审理中扮演什么角色?你可曾想到它们也可成为一种维权的“法宝”?

  『公证提示』
  上述案例中,原告最终胜诉,录音证据起了重要作用。由于录音能将双方的当时谈话内容真实再现,对于佐证那些模糊协议或者口头协议尤其有效。
  电话录音在法庭上具有证据效力,但前提是录音必须是真实的。由于录音具有可剪辑的特性,一旦录音的真实性受到怀疑,就必须再通过录音技术鉴定等多道程序,判断其是否经过剪辑,能否作为有效的证据出示。而如果能在遇到纠纷时,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录制对话,那么一旦进入诉讼,经过公证部门依法事先收存和固定后的录音内容,即可确保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并直接被法院采信。
  对于极易消失或损毁的时效性证据,司法公证部门通常会依法进行事先的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证据的完整和真实、有效,这一措施称为“保全证据”。除短信、网络信息、电话录音之外,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法律事实现状等也都可以作为保全证据公证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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