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于施工过程中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判例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4月27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经过五次开庭审理,被告方申请追加供电公司为被告、及主张为工伤事故赔偿的对抗理由,在我们准备充分得力反驳下,被告方辩解均未获法庭认可。
2011年1月25日,武汉市江夏人民法院以(2010)夏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雇主赔偿雇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等1146816.87元,发包单位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判长:郝虹 人民陪审员:张海燕、张燕 书记员:黄雪莲)
后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依法维持原判,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提起再审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再审的法定事由裁定不予受理。
结后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权衡以何种法律关系主张赔偿,更便捷有保障。另外对于发包方也应当认真审查承包方的资质问题,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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