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公司增资,离婚时如何认定和分割?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徐涛律师
老张和老李二个人五年前合伙开了一家器材公司,二个人分别持股50%,注册资金100万元。二年前,二个人商量着扩大公司规模、增加公司注册资金。商量下来,公司注册资金增加到500万元,二个人的持股比例没有变化,只是每个人增资了200万人民币。
增资后,公司开得红红火火,生意一天赛过一天。不料,老张这段时间却为离婚大为伤神。原来,三年前,老张和原配夫人离婚,又和小兰结婚了。三年过下来了,二个人的性格实在不和,老张虽然不愿意再次离婚,但小兰的脾气实在让老张受不了,二个人实在过不下去了。因为二个人没有孩子,按说离婚好办些。不料小兰提出,老张要一次性给付500万共同财产补偿款,否则便法院见。老张问小兰要这么多钱的依据是什么,小兰回答是公司股权的对价款。老张不同意,说公司是自己婚前就开了的,婚后虽然有增资,但增资的钱是借的。因此,小兰没有什么能分的。小兰当然不同意,认为股权是共同财产,自己是有份的。二个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打官司到了法院,老张和小兰哪一个有道理呢?
关键词:增资 红利 审计 评估
律师解析:
本案中,股权是否系老张和小兰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老张公司是五年前成立的,成立之初,其出资100万元,占公司股权的50%。而老张和小兰结婚的时间是三年前,因此,老张当初出资的100万元是其婚前的个人财产。但是根据目前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老张婚前的股权在婚后的收益部分,是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老张当初出资100万元在结婚后相应的红利部分,小兰享有一半份额。
问题是,老张声称公司亏钱、根本没有赢利;而小兰却声称公司很赚钱,老张在撒谎。二个人二个看法,究竟以哪个为准呢?打官司讲证据,民事诉讼讲究“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小兰有证据证明老张公司有丰厚利润,可以向法院提交这方面的证据,哪怕与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的财务情况不一致也不要紧。毕竟工商年检报告中的财务情况与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可能会有出入,不论是出入避税还是其它原因,在实践中很常见。如果小兰没有证据,但对于老张提供的公司经营情况和赢利情况不予认可,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器材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和评估。
我们经常提到公司的审计和评估,很多人认为这二个概念反应的是同一回事儿,其实这种观点不完全正确,审计和评估虽然有交叉,但还是有不同的侧重。审计侧重于核查原来的计价是否存在违反会计准则或者会计财务制度的情况;而评估一般指用专门的技术方法,使用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等评估方法,对资产的价值进行核定的行为。
虽然器材公司每年都通过了工商年检,但这并不代表器材公司的财务账册就一定客观反应了公司的真实所有者权利及股利。因此,如果老张和小兰对是否公司股东有可分配利润以及数量有异议,可以由法院委托评估审计机构核查,来确定老张100万元出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收益的红利数额。
而对于老张在婚后又投入200万元股金,属公司增资行为。
增资,就是增加资本,一般是公司在成立后,为了筹集更多资金、扩大经营规模,由股东依法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度的行为。增资应由股东会决议,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老张和老李一致决定增资400万元,并按相关法律程序出资到位、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增资已完成。
不论老张增资的钱款是借款、还是自筹,都不影响其基于200万元出资而拥有的股东权益。而这部分股东权益产生于婚后,因此,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老张主张200万元系借款,可以让债权人另案诉讼主张。基于老张200万元出资而产生的股东权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小兰当然可以主张予以折价分割。
当然,如果小兰主张分到股权、成为公司股东,需要征得另一股东老李同意,否则只能分割股权的折价款;如果小兰对于现在老张名下的这200万元股权的实际价值与老张不能达成一致,当然还是需要进行审计评估之后,由相关鉴定部门确定价值。
由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评估涉及公司账册查询,因此,很多公司不配合,在实践中给法院鉴定造成难度,而法院对于不配合的公司的强制措施又有限,因此,造成很多公司股权在处理中鉴定工作很难进行,甚至个别法院一旦遇到公司不配合,就劝非持股一方打“退堂鼓”,甚至建议当事人另行起诉,这都是值得商榷的。当事人最好能据法以争,以最大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能和对方达成调解意向,避免因审计评估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当然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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