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夫妻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参与出资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徐涛律师
吴先生与周小姐结婚后一直没有自己的房屋。夫妻俩决定从明日家园购买一套50万元的住房。因家庭积蓄不足,购房时吴先生的父母提供了20万元的出资款。后双方入住新房未满两年便因感情变故而决定离婚。在分割该房屋时,吴先生认为其父母的出资应为对其个人的赠与,而周小姐认为该20万元应为其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故主张房屋应各半分割。
    争议焦点:吴先生父母的出资款应作为对吴先生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吴先生夫妻俩的赠与?对该套房屋应如何分割?
    房产律师解答:
    由于吴先生的父母在出资时,既没有表明出资款是对吴先生夫妇的借款也没有表明是对一人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吴先生父母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吴先生父母对子女婚后购房的出资款应视为对吴先生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该房屋应各半分割。周小姐的主张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特别提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父母为婚前子女购房提供的出资一般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为婚后子女购房的出资一般视为对其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适用该解释的前提是父母在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如果有证据证明父母在出资时关于借款或赠与对象的意思表示清楚的情况下,则仍应以父母当时的意思为准,而不适用此种推定。为了更准确地适用司法解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解答,按照该解答的规定,可以就以下情形得出如下结论:
    (1)吴先生与周小姐结婚后购房,吴先生父母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吴先生一人名下的,吴先生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吴先生一人所有;
    (2)吴先生与周小姐结婚后购房,吴先生父母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周小姐一人名下的,若周小姐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吴先生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俩人的赠与;
    (3)吴先生与周小姐结婚后购房,吴先生父母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吴先生、周小姐俩人名下的,该出资仍应认定为对吴先生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宜,这也符合社会常理。
    上述结论对于其他地方解决类似案件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