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购房一方父母参与出资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徐涛律师
王先生与张小姐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各出资10万元准备买房结婚。俩人在月光花园看中了一套30万元的精装修房屋。因购房资金不足,王先生的父母又当着俩人的面拿出了10万元的积蓄交给了王先生。凑齐购房款后,俩人联名购买了房屋,然后办理了结婚手续。三年后,王先生和张小姐离婚,双方对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无异议,但对王先生父母资助的10万元购房款部分,张小姐认为应作为王先生的父母对双方的赠与而进行分割,即每人仍享有一半的房产份额,而王先生则认为该款项应作为其父母对其的个人赠与,即其应享有三分之二的房产份额。 争议焦点:该房产应如何分割? 房产律师解答: 由于王先生的父母在资助俩人购房时,既没有声明提供的购房款是对俩人的借款,也没有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王先生父母为其子女婚前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王先生的个人赠与。故在分割房产时,应视为王先生享有三分之二的房产份额,张小姐享有三方之一的房产份额。 郑州离婚律师特别提示: 对于父母为子女婚前购房出资的,首先应确认该款项是否是对子女的借款,若系借款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债务人是一方还是双方,然后按债权债务处理。若确认该款项并非借款,则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外,一般推定为系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与。在父母提供资助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实践中一般可区别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1)王先生与张小姐结婚前购房,王先生父母提供资助,房产证记载于王先生一人名下,王先生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王先生一人所有; (2)王先生与张小姐结婚前购房,王先生父母提供资助,房产证记载于张小姐一人名下,王先生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俩人的赠与为宜;但若王先生有证据证明房产证记载于张小姐名下并非其父母出资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则仍应认定为对王先生一人的赠与。 (3)王先生与张小姐结婚前购房,王先生父母提供资助,房产证记载于王先生、张小姐俩人名下,王先生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王先生一人的赠与。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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