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离婚诉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徐涛律师
一定可以判决离婚的案件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一定不可以判决离婚的案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不判决离婚的案件

视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而定。

离婚案件当事人自己的表现很重要

一般的离婚案都是因为生活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引起的,这种情况是否判决离婚要视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而定。而离婚案件又是当事人必须自己出庭的案件,律师不可以全部代理,故当事人自己的表现很重要。如果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表现不好,如:表现出对对方有一些感情上留恋的,对婚姻历程的描述不是很痛苦而是轻描淡写的,把离婚的原因归咎于对方的家人而不是对方本人的,这些表现都可以让法官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而判决不准离婚。

离婚有时像演戏

从策略上讲,一个好的律师要给自己当事人准备一份剧本,如果对方在法庭上表示同意离婚就算了,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就要把剧本的内容演出来。剧本的重点在于表现出双方不但感情全无,而且已经到了相互憎恨的地步,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只会使双方更痛苦。剧本的内容可以是无中生有的,反正婚姻生活中的事情不是全部讲证据的,可以在不带脏字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羞辱对方,可以朝对方吐口水扔东西,要演的声泪俱下痛哭流涕,极度痛苦生无可恋。演出的目的有两个:激怒对方让对方同意离婚,感染法官让法官判决离婚。(这招是损招,考虑清楚再用吧!呵呵!)

丈夫向 “二奶”赠房,妻子是否有权收回?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上述规定,丈夫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二奶”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妻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在未得到妻子的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属无效民事行为。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丈夫将房子赠给“二奶”,这一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妻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无效,将房屋收回。
夫妻单方处分家庭财产的行为有效吗?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妇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依照《婚姻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据此规定,夫妻单方无权擅自处分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的财产。但如果其购买财产者是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则可以拒绝归还的要求。如果购买者知道无处分权的事实,或没有支付合理的价格,则其买卖行为就应当无效,应当所购物品返还。

夫妻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比例不等于财产约定?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占有、使用、管理、处分、收益进行约定,但这种约定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属于无效。其形式要件之一就是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出资数额是用于工商登记,它不适用于日后的财产分割。所以,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不等于夫妻对财产的书面约定。

离婚时一方隐瞒财产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47 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对方伪造债务怎么办?
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离开原居住地的夫妻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此规定,如果双方离开住所地 ( 即公民的户口所在地 ) 都已经超过一年,那么,而其对方在现居住地居住已满一年,就应当到对方所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如果对方在现居住地居住还不满一年,应当视为没有经常居住地,可以向自己所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夫妻一方擅自赠与他人巨款是否有效?
《婚姻法》规定: “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理解为: ( 一 )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 ( 二 )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此外还有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离婚时可向配偶和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吗?
我国《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当事人的这一权利应如何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已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
其次,必须是对方有过错导致离婚。如果不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包二奶是不是重婚?
包二奶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对于类似问题,新婚姻法的确切概念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不能简单地认为丈夫(妻子)与别的女人(男人)同居就是重婚,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重婚”的构成是要求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必须要有外在的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举行婚礼等。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构成也要具备五个条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
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从实际情况来看,包二奶的情况很复杂,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已构成重婚,有的还只是非法同居。
至于只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则不是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我国婚姻法上没有“通奸”和“婚外恋”的概念。在人们私生活领域,只能由道德来起作用。
非法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属亏共同财产吗?
虽然非法同居关系不属于合法夫妻。但这并不影响他们之间存在的财产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他们仍然可以基于各自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产生财产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双方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共同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9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