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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王某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2-11-0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关于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王某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某某的委托,并指派马晓明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围绕法庭归纳的焦点,结合全案的事实,根据有关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发表以下主要代理意见,供法庭裁判时予以参考:
代理人认为,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未履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同时,被告王某花辩称的理由不但没有事实依据,且于法据,恳请法庭依法查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代理人认为,原告王某某、被告马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合法有效合同,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原告王某某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房屋转让协议》证明2012224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该合同约定,被告马某某将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盐兴公路蘑菇菌棚的三间房屋(房产)14米长永久性转让给原告;房屋(房产)转让价格为193000.00元;该款项于2012年2月24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同时,该协议还对违约责任等事项做了详细的约定。同时。本案原告、被告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不管是从签约的主体,还是从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甚至是合约的主要内容来分析,该《房屋转让协议》是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二、本案被告马某某并没有依约向原告王某某交付房屋(房产),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据此,代理人认为,本案被告应依约履行协议,向原告交付房屋(房产)。
 原告王某某提交的第组证据《收据证明,协议签订后,本案原告及家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协议的约定变卖全部家产,并东挪西借,才凑足了193000.00元的房款,并依据双方的约定2012年2月24日向本案被告马某某一次性支付了转让价款193000.00元。
值得贵院注意的是,本案被告马某某在收取原告支付的购房款后,仅向原告交付了房屋的钥匙。正当本案原告及家人入住的时候,却发现本案被告之妻王某花也搬住进了房屋,导致原告及家人居无定所,四处漂泊,而本案被告王某花及家人在红寺堡的孙家滩还有固定的住所,而这给本案原告及家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本案被告应依约履行义务,向原告依法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代理人再次提醒贵院注意的是,涉案房屋不但没有登记在本案被告马某某、王某花的名下,也没有任何的产权登记手续。因此,涉案房屋的无须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只须交付就可以了。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及相关规定,本案原告完全可以取得上述房屋(房产)。对此,代理人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代理人认为,本案被告王某花的辩称事实、辩称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院依法查明,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从涉案房屋(房产)的实际交易过程来分析,本案被告王某花的辩称事实、辩称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院依法查明,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本案证人惠某某、马某福忠的证言来分析,涉案房屋(房产)是本案被告马某某转让给张权美的,转让价款为186000.00元左右。当时,张权美实际给本案被告马某某支付了86000.00元的房屋(房产)的转让价款,剩余的100000.00元并未支付。后来,张权美无法支付剩余的100000.00元,便急需将涉案房屋(房产)转让,后经熟人介绍,张权美与本案原告王某某及家人就价款、合同条款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和谈判。后基于履行便利等因素的考虑,本案原告本案才与被告马某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本案张权美在收到本案原告王某某支付的193000.00元房款后,给本案被告马某某支付了剩余的100000.00元的转让款,并将剩余的93000.00元归自己所有
可见,从这一交易的真实让人不得不怀疑如下的事实:?本案被告将房屋转让给张权美时,本案被告王某花并没有进行任何的反对;?本案被告马某某与本案原告签订将房屋转让合同、收取全部款项失踪后,而本案被告王某花却出来进行阻挠。这其中的缘由恐怕只有他们夫妻二知道吧?
如今,本案被告马某某收取款项后音讯全无,被告王某花却阻挠原告及家人搬进房屋,这足以让人确信,这是被告二人制造的一个阴谋,是他们夫妻二人在耍花招,合谋诈骗原告王某某及家人的合法财产。若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必然会导致原告及家人变卖全部家产、并东挪西借,凑足的193000.00元的房款将永远无法追回,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若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必然会导致原告及家人会继续过着居无定所、四处漂泊的生活;若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必然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若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必然会助长二被告继续行骗的气焰,打击合法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
 因此,代理人恳请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人认为,退一步讲,即使涉案房屋(房产)属于两被告的共同财产,本案被告王某花的辩称事实、辩称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院依法查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认为,退一步讲,即使涉案的房屋(房产)属于两被告的共同财产,而本案两被告并没有依法解除婚约关系,仍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加之,在我国广大的农村,丈夫都是一家之主,所有家庭事务基本上都是丈夫亲自处理的,而足以使本案原告王某某相信被告马某某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及相关规定,本案被告马某某与本案原告王某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夫或妻处理财产的体现,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综上可见,代理人认为,原告王某某、被告马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合法有效合同,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因此,被告应依约履行协议,向原告交付房屋(房产),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代理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代理人:马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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