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免征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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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2. 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 3.属被征用、占用后首次享受此免税优惠政策的。 |
申请材料 |
1.《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 2. 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 原房地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拆迁补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的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
《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ZS026-3) | |
申请受理机关 |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1.纳税人根据要求如实填写《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ZS026-3)并携带申请材料到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大厅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2.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批复; 3.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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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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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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